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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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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账证监管定点印刷单位
  
  5.评审会计中介机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6.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7.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8.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0.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1.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市人事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2.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
  
  3.城市增容控制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2.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各系统公务员开展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3.机关之间调动、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二、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初评委的组建
  
  2.事业单位人员自动离职、辞退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降级以下行政处分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基金
  
  2.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3.中评委和乡镇高评委的组建、调整
  
  4.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B类项目
  
  5.补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机关工作人员退休
  
  7.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8.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
  
  2.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系统奖励表彰
  
  3.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
  
  4.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
  
  5.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区域性)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事业单位登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结果
  
  2.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
  
  3.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职位轮换(轮岗)、辞职辞退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各区新增统筹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标准
  
  2.企业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3.企业工资起点标准
  
  4.企业调入人员工资处理
  
  5.企业职工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工资的审批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3.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有关待遇
  
  4.托管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确认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企业录用下岗职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经营者登记收入手册
  
  2.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
  
  2.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困难企业工资预留户
  
  4.工资基金
  
  5.工效挂钩
  
  6.企业集体合同
  
  7.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职工工伤待遇审批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9.离退休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0.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及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
  
  11.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12.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境外人员在苏州就业办理《就业证》
  
  2.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
  
  3.职工工伤认定
  
  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5.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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