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制定统一限│
  
  │││││││价标准,具│
  
  │││││││体标准由各│
  
  │││││││市县物价局│
  
  │││││││制定。│
  
  ├───┼─────────┼───────┼──────┼────┼────┼──────┤
  
  │10│驾驶操作人│6元/次 │宁价费发│││建议降为3 │
  
  ││员审验费││[1998]61号│农机│降标│元/次│
  
  ├───┼─────────┼───────┼──────┼────┼────┼──────┤
  
  ││档案丢失补建费│200-300元/ │宁价费发│││建议降为│
  
  │11││个│[1998]61号│农机│降标│100元/个 │
  
  ├───┼─────────┼───────┼──────┼────┼────┼──────┤
  
  │12│扣留车辆看护费│3元/天、台 │宁价费发│ 农机 │降标│建议降为2 │
  
  ││││[1998]61号│││元/天台│
  
  ││││││││
  
  ├───┼─────────┼───────┼──────┼────┼────┼──────┤
  
  │13│大中型农机驾照考│160元/期 │宁价费发│农机│降标│建议降为80│
  
  ││试培训费││[1998]61号│││元/期│
  
  ├───┼─────────┼───────┼──────┼────┼────┼──────┤
  
  │14│小型农机驾照考试│80元/期│宁价费发│农机│降标│建议降为│
  
  ││培训费││[1998]61号│││40元/期│
  
  ├───┼─────────┼───────┼──────┼────┼────┼──────┤
  
  │15│农用三轮运输车│180元/期 │宁价费发│农机│降标│建议降为│
  
  ││驾照考试培训费││[1998]61号│││120元/期 │
  
  ├───┼─────────┼───────┼──────┼────┼────┼──────┤
  
  │16│农用四轮运输车│300元/期 │宁价费发│农机│降标│建议降为200 │
  
  ││驾照考试培训费││[1998]61号│││元/期│
  
  ├───┼─────────┼───────┼──────┼────┼────┼──────┤
  
  │17│ 安全考核证 │5元/证 │宁价费发│农机│降标│建议降为3 │
  
  ││││[1998]61号│││元/证│
  
  ├───┼─────────┼───────┼──────┼────┼────┼──────┤
  
  │九│ 劳动部门 ││││││
  
  ├───┼─────────┼───────┼──────┼────┼────┼──────┤
  
  │1 │ 劳动调节费 ││宁价费发│县劳动局│取消││
  
  ││││[1998]99号││││
  
  ││││ 宁政发 ││││
  
  ││││[1997]105号 ││││
  
  ├───┼─────────┼───────┼──────┼────┼────┼──────┤
  
  │2 │求职登记表│2元/次 │宁价费发│劳动局│取消││
  
  ││││[1995]131号 ││││
  
  ├───┼─────────┼───────┼──────┼────┼────┼──────┤
  
  │十│林业部门││││││
  
  ├───┼─────────┼───────┼──────┼────┼────┼──────┤
  
  │1 │林政管理费││宁价费发│县林业局│││
  
  ││││[1992]165号 ││取消││
  
  ├───┼─────────┼───────┼──────┼────┼────┼──────┤
  
  │2 │绿化费│详见文件│宁价费发│ 林业局 │取消││
  
  ││││[1992]165号 ││││
  
  ├───┼─────────┼───────┼──────┼────┼────┼──────┤
  
  │十一│文化部门││││││
  
  ├───┼─────────┼───────┼──────┼────┼────┼──────┤
  
  ││农村电影放映费││自定│县文化局│取消││
  
  ├───┼─────────┼───────┼──────┼────┼────┼──────┤
  
  │十二│乡企部门││││││
  
  ├───┼─────────┼───────┼──────┼────┼────┼──────┤
  
  ││乡镇企业管理费│销售收入的│宁价费发│县乡企局│取消││
  
  │││0.1%│[1995]51号││││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