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1 │ 卫生调节费 │1000-6000 │郊区卫发│郊区村│取消││
  
  │││元/年│[2001]34号│卫生室│││
  
  ├───┼─────────┼───────┼──────┼────┼────┼──────┤
  
  │2 │医疗保证金│5000元/年│郊区卫发│郊区村│取消││
  
  ││││[2001]34号│卫生室│││
  
  ├───┼─────────┼───────┼──────┼────┼────┼──────┤
  
  │3 │妇幼保偿费│20、57元/人、│卫政发│部分县│取消││
  
  │││次│[1992]53号││││
  
  ├───┼─────────┼───────┼──────┼────┼────┼──────┤
  
  │4 │新生儿健康费│24元/人││县妇幼│取消││
  
  │││││保健所│││
  
  ├───┼─────────┼───────┼──────┼────┼────┼──────┤
  
  │5 │计划免疫保偿费│19元/人、次│卫政发│县妇幼│取消││
  
  ││││[1992]52号│保健院│││
  
  ├───┼─────────┼───────┼──────┼────┼────┼──────┤
  
  │6 │流动人口管理费│标准不一│隆证发│县计生局│取消││
  
  ││││[2001]71号││││
  
  ├───┼─────────┼───────┼──────┼────┼────┼──────┤
  
  │7 │计划生育押金│200元/对 │ 乡政府 │乡政府│取消││
  
  ├───┼─────────┼───────┼──────┼────┼────┼──────┤
  
  │8 │ 《流动人口计划 │2元/证 │ 宁价费发 │计划生育│取消││br /  br /  ││ 生育证》工本费 ││[1993]25号││││
  
  ├───┼─────────┼───────┼──────┼────┼────┼──────┤
  
  │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4元/人、月 ││县计生局│取消││
  
  ││管理费││││││
  
  ├───┼─────────┼───────┼──────┼────┼────┼──────┤
  
  │10│计划生育不孕保证金│2000元/对│灵证发│县乡政府│取消││
  
  ││││[1991]32号││││
  
  ├───┼─────────┼───────┼──────┼────┼────┼──────┤
  
  ││ 婚前知识培训费 │17元/次、对,│平价字│县计生局│取消││
  
  │││6元/人期 │[2001]01、││││
  
  ││││临时许可证││││
  
  ├───┼─────────┼───────┼──────┼────┼────┼──────┤
  
  ││ 山区碘油丸价格 │││卫生防疫│重新审定│重点审定收│
  
  │││││││费问题│
  
  ├───┼─────────┼───────┼──────┼────┼────┼──────┤
  
  │三│交通部门││││││
  
  ├───┼─────────┼───────┼──────┼────┼────┼──────┤
  
  │1 │塑封费│││县拖征站│取消││
  
  ├───┼─────────┼───────┼──────┼────┼────┼──────┤
  
  │2 │违章车辆看管费│3元/天、辆 │ 宁征稷 │县拖征站│取消││
  
  ││││[1989]92号││││
  
  ├───┼─────────┼───────┼──────┼────┼────┼──────┤
  
  │四│国土资源部门││││││
  
  ├───┼─────────┼───────┼──────┼────┼────┼──────┤
  
  ││土地权属调查、地│农村居民生活│ 宁土发 │国土资源│取消││
  
  ││籍测绘│用地在200平 │[1990]78号│厅│││
  
  │││方米以下每宗│││││
  
  │││地收5元,200│││││
  
  │││平方米以上每│││││
  
  │││宗地收10元│││││
  
  ├───┼─────────┼───────┼──────┼────┼────┼──────┤
  
  ││集体土地使用费│2.5元/平米│无│县土地局│取消││
  
  ├───┼─────────┼───────┼──────┼────┼────┼──────┤
  
  │3 │建房押金│500-1000元│乡政府自定│乡土地所│取消││
  
  │││/户│││││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