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4 │临时用地管理费│2-3元/平米 │乡上自定│乡土地所│取消││
  
  ├───┼─────────┼───────┼──────┼────┼────┼──────┤
  
  ││临时用地使用费││《中卫县养殖│县土地局│取消││br /  br /  ││││业和第三产││││br /  br /  ││││业临时用地││││br /  br /  ││││管理试行办││││br /  br /  ││││法》卫政发││││
  
  ││││[1994]73号││││
  
  ├───┼─────────┼───────┼──────┼────┼────┼──────┤
  
  ││耕地(宅基地)占用费│1.5-3元/平││县土地局│取消││
  
  │││米││财政所( │││
  
  │││││代收) │││
  
  ├───┼─────────┼───────┼──────┼────┼────┼──────┤
  
  ││超占费│1-3元/平米 │个别乡自定│乡土地所│取消││
  
  ├───┼─────────┼───────┼──────┼────┼────┼──────┤
  
  │8 │宅基地押金│700元/户 │个别乡自定│乡土地所│取消││
  
  ├───┼─────────┼───────┼──────┼────┼────┼──────┤
  
  │9 │宅基地转让费│300元/宗 │个别乡自定│乡土地所│取消││
  
  ├───┼─────────┼───────┼──────┼────┼────┼──────┤
  
  │10│变更登记费│20元/宗│个别乡自定│乡土地所│取消││
  
  ├───┼─────────┼───────┼──────┼────┼────┼──────┤
  
  │11│宅基地搬迁费│复垦费1元/ │青财发│乡土地所│取消││
  
  │││平米│[2001]134号 ││││
  
  ├───┼─────────┼───────┼──────┼────┼────┼──────┤
  
  │五│城建部门││││││
  
  ├───┼─────────┼───────┼──────┼────┼────┼──────┤
  
  │1 │规划勘验放线费│100元/户 │吴证发│县城建局│取消││
  
  ││││[2000]35号││││
  
  ├───┼─────────┼───────┼──────┼────┼────┼──────┤
  
  │2 │翻建开工许可证││无│乡村建管│取消││
  
  │││││站│││
  
  ├───┼─────────┼───────┼──────┼────┼────┼──────┤
  
  │ 六 │民政部门││││││
  
  ├───┼─────────┼───────┼──────┼────┼────┼──────┤
  
  │1 │婚姻照相(2×8寸)││搭车收费│县民政局│取消││
  
  │││││婚姻服务│││
  
  │││││中心│││
  
  ├───┼─────────┼───────┼──────┼────┼────┼──────┤
  
  │2 │结婚登记搭车拉花││搭车收费│县民政局│取消││
  
  │││││婚姻服务│││
  
  │││││中心│││
  
  ├───┼─────────┼───────┼──────┼────┼────┼──────┤
  
  │3 │ 婚姻登记 │2元/人 │乡自定│乡民政所│取消││
  
  ├───┼─────────┼───────┼──────┼────┼────┼──────┤
  
  │4 │办理结婚登记│1元/对 │宁民发│县民政局│取消││
  
  ││││[1990]8号 ││││
  
  ├───┼─────────┼───────┼──────┼────┼────┼──────┤
  
  │5 │办理离婚登记│4元/对 │ 宁民发 │县民政局│取消││
  
  ││││[1990]8号 ││││
  
  ├───┼─────────┼───────┼──────┼────┼────┼──────┤
  
  │七│教育部门││││││
  
  ├───┼─────────┼───────┼──────┼────┼────┼──────┤
  
  │1 │勤工俭学费及各││自立项目│学校│取消││
  
  ││种押金││││││
  
  ├───┼─────────┼───────┼──────┼────┼────┼──────┤
  
  │2 │试卷费、资料费││自立项目│学校│取消││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