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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禁止开采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均为禁止开采区(详见图4、附表13、14)。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文物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国家生态功能区、军事禁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我方凹岸采砂石和淘砂金。 除国家和本规划规定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区以及上述鼓励、限制、禁止开采区以外,其它地区为允许开采区。 3.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省内的新建矿山除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发的矿种、矿区及矿山规模要符合国家及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基本要求。具有与开发矿种、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及其它资质条件。 (2)要有完整的、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源储量有关文件。必须提供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保护方案。 (3)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部门提供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 (4)禁止采用和生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列入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对开发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矿产的矿山应具备相应成熟的开发技术和经济实力。 (5)矿山或其附近采选能力原则上必须配套,采选技术至少达到国内同类型、同规模矿山的平均水平。共伴生矿产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方案和指标,对暂难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也应有具体的保护措施。 (6)新建矿山的区位、开发的矿种要与本省矿业布局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分区协调一致。 (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配合国家积极开拓国外矿产资源供应基地;利用我省与俄罗斯、蒙古在成矿规律、找矿远景区等方面的可比性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互补性,以我国、我省短缺和需求量较大的富铁、锰、金、铜、磷、钾等矿产为重点,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到国外开采矿产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安全的国外矿产供应体系。加快制定省内投资政策、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加强省际国际间的合作,大力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构建全方位的矿业对外开放格局,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在我省办矿,严格按WTO规则,给予来我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外商应享受的一切待遇。明确、简化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健全和完善外商在探矿权获取、采矿权保护、勘查费用进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有关的优惠政策,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提高我省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矿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重点加大对有色金属、贵金属,尤其是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种开发利用的引资力度,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矿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我省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还处于初始阶段,抗风险能力比较弱,迫切需要国家政策支持和相应管理措施保证。为更好地“走出去”,一要实行统筹规划,建立统一的管理和审批机构,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二要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到国外勘查开发的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银行贷款进行有效监督和审计,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三要制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服务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尽快建立安全、稳定的境外矿产品供应体系,提高矿产资源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五)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节约利用资源。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做到综合开发,节约利用,努力提高矿山经济效益,促进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高效利用。鼓励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加大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力度。加大含钾岩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强化二次资源的回收力度,减少外流数量。 提高矿山“三率”水平,严格矿山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完善矿山“三率”指标考核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提高油气采收率;煤矿回采率;金、铜、铅、锌等矿山的选矿回收率;努力降低矿山的采矿贫化率。发展煤矸石等废石、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建材,进一步提高矿山“三废”的开发利用水平。坚决杜绝采富弃贫,采大弃小的短期行为,走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健康发展的矿业经营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