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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办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总体思路

[接上页]

  二、建立和完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实施步骤和战略目标
  
  2002年为试点启动阶段:各部门依据本意见,按照分工,制定具体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启动实施;需经上级审批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履行报批手续。对改革的重点、难点进行试点,探索总结经验。
  
  2003年至2005年为全面推动阶段:各部门从实际出发,采取渐进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实施构建计划,全面落实反腐保廉预防工作。
  
  力争至2005年,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主要工作上取得重大突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使反腐保廉工作走向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党员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促进党政机关廉洁高效,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为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示范市提供保证。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健全行政权力的“退出”和“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和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
  
  (一)规范行政许可与审批权
  
  依据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适应WTO规则,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核准事项。凡已规范管理的许可事项,取消年审。
  
  依法规范许可与审批。许可与审批事项一律依法设定;完善许可与审批的操作规程,严格界定许可与审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
  
  改进许可与审批方式。完善政府许可与审批服务中心,扩大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的范围,实行“窗口式”办文审批,提高许可与审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许可与审批的后续管理。实行许可与审批的管理、发证(照)和监督分离制度,有效制衡权力。制定许可与审批监管细则,明确许可与审批部门和办事人员的职责、义务,建立“首问责任制”、“许可与审批资料一次受理制”和“许可与审批责任追究制”。
  
  (二)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和拍卖;非经营性用地使用单位、用地面积、功能、容积率和价格等向社会公开;实行“法定图则”,取消自由裁量权,使土地批租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建筑工程按照“无标底、低价者得标”的原则,一律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招投标,杜绝“围标”、“探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权钱交易。
  
  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一律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防止资产流失。
  
  逐步取消各类配额指标、经营性指标和专控经营权,逐步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垄断性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及有特许权的部门。
  
  加强对各行业经营利润率的宏观调控,重点规范建筑工程、水电、医疗等行业的价格,防止因利润太高派生腐败行为。
  
  (三)强化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管理职能
  
  严格中介机构法人资格认定,凡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全面脱钩。把土地、建筑、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从政府有关部门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
  
  企业验资、资产评估、资信评估、建设项目监理、公证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经济监督组织负责,实行社会监督。
  
  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房地产中介、信息咨询、专利代理等业务,逐步放开,由中介机构独立运作,实行企业化经营。
  
  执业资格审查、行规制定、行业协调、行业稽查、行业培训、行业服务,以及部分行业规划工作,逐步转由行业协会承担。
  
  (四)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加大国有企业改组的力度,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比重。
  
  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改变目前董事会中经营班子成员过多的现象,聘请社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设置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外部人员担任,监事会要吸收本公司员工代表及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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