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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免职制度,对因公辞职和因不称职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免职(解聘)的有关人员的安置作出具体规定。 继续推行和完善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积极稳妥试行期股(权)制。通过个人直接购股、奖励股权和分红权、授予股票期权等措施,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实现效益与报酬的统一,建立新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法制约束机制 结合依法治市,对现行相关法规及制度进行完善、补充,建立一套权威性、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廉政法规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检查,促进行政行为法定化,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 (一)推进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定化 法定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科学界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 法定行政程序,实现政府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定行政审批,科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约束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 法定行政收费,制定明确的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法定行政处罚,完善综合执法体制,制定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 法定政府采购招标,完善供应商准入、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以及采购目录编制、联合投标等规定。 法定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投资项目管理。 法定政府内部管理,规范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及福利待遇,公平合理配置政府公共资源。 法定行政执法责任,实行过错追究。 (二)加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 制定和完善土地批租、有形建筑、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的法规,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执业行为及取消执证资格等方面的法规,强化法制约束力;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三)完善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纪委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结合深圳的实际和WTO规则的要求,完善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四)严格执法执纪 加强对执纪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顶风违纪、压案不查的,坚决纠正和查处。坚持对人的处理持慎重态度,处理好严肃执纪执法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执纪执法环境。 继续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按照“纠建并举”的原则,开展专项治理,着力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送收“红包”的行为。 七、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创新与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党内外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到位。 (一)健全党代表活动制度 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制定党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视察、调研活动,了解、检查和监督党委及其部门工作的有关制度,市、区召开涉及重大工作部署的党委全委会时,党代表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二)强化对各级主要领导的监督管理 完善领导班子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工作机制。各级的人事、财物、审批等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副职领导按分工执行,正职领导对执行情况负责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主要领导应带头发扬民主,努力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局面,防止出现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实行“下管一级”的监督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下一级主要领导的经常性监督管理,每年必须带队考核一次,听取班子成员对考核对象的意见,掌握其思想、工作、廉洁等情况。 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市、区和市直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会议质量。凡出现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党委(党组)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健全领导干部报告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的制度。各级主要领导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或年终述职,就个人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报告,接受民主评议。 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市、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任期届满或任期内离职之前,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按照中央的规定,逐步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