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置站长一人,由社会 (民政) 局局长兼任,综理站务。 二、置副站长二人,由站长遴选社会 (民政) 局适当人员兼任,襄理站务。 三、置干事一人或二人,由站长遴选社会 (民政) 局适当人员兼任,办理站务。 四、设若干战时灾民收容救济分站:由乡 (镇、市、区) 公所社会 (民政) 课编组,其编组如下: (一) 置分站长一人,由乡 (镇、市、区) 公所社会 (民政) 课课长兼任,综理分站务。 (二) 置副分站长二人,由分站长遴选乡 (镇、市、区) 公所社会 (民政) 课适当人员兼任,襄理分站务。 (三) 置干事若干人,由分站长遴选乡 (镇、市、区) 公所社会 (民政)课适当人员兼任,办理分站务。 (四) 设任务组:依执行灾民收容救济任务需要,由乡 (镇、市、区) 公所及当地救济慈善机构、团体、热心人士等编组。 (五) 设战时灾民收容救济支站,视实际需要编组。 直辖市、县 (市) 政府社会 (民政) 局及乡 (镇、市、区) 公所平时应对辖内可供设置战时灾民收容救济站、分 (支) 站之场所及执行战时灾民收容救济任务所需物资,结合全民防卫动员准备及灾害防救体系实施调查及列管,并视需要订定供应契约。 第 14 条 医护大队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卫生局编组,指挥、监督、管制及运用医护中队、急救站,执行伤患现场医疗处理及医疗机构之紧急医疗任务,其编组如下: 一、置大队长一人,由卫生局局长兼任,综理大队务。 二、置副大队长三人,由卫生局副局长、指定急救责任医院院长及医师公会理事长兼任,襄理大队务。 三、置大队干事一人或二人,由大队长遴选卫生局适当人员兼任,办理大队务。 四、设医护中队:置中队长若干人,由乡 (镇、市、区) 卫生所 (室) 所长 (主任) 兼任;队员若干人,由卫生所 (室) 人员担任,或得视实际需要协调辖内医护人员支援担任,分别综理中队务、执行任务。 五、设急救站:置指挥官若干人,由指定急救责任医院或指定之开业医师兼任。急救站执行任务所需人员由急救责任医院之医护人员或邻近卫生所 (室) 医护人员担任。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卫生局应于平时结合全民防卫动员准备、灾害防救及紧急医疗体系妥善规划适当场地设急救站,并优先指定辖内责任医院指派专人担任指挥官。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卫生局应对辖内药品医材储备情形,定期实施辅导检查。 第 15 条 环境保护大队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环境保护局编组,指挥、监督、管制及运用所辖环境保护中队,执行辖内环境消毒及环境清理任务,其编组如下: 一、置大队长一人,由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综理大队务。 二、置副大队长一人,由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任,襄理大队务。 三、置干事若干人,由大队长遴选环境保护局适当人员兼任,办理大队务。 四、设环境保护中队:由直辖市、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或乡 (镇、市) 公所清洁队 (环保课) 编组。置中队长一人,由直辖市、市政府环境保护局遴员或清洁队队长 (环保课课长) 兼任;置副中队长一人、干事若干人,由中队长遴选直辖市、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或清洁队 (环保课)适当人员兼任;队员若干人,由直辖市、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或清洁队(环保课) 人员担任,分别综理、襄理、办理中队务、执行任务。 第 16 条 工程抢修大队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工务局编组,指挥、监督、管制及运用所辖工程抢修中队,执行道路、桥梁抢修任务,其编组如下: 一、置大队长一人,由工务局局长兼任,综理大队务。 二、置副大队长二人至四人,由灾害抢救业务主管及直辖市、县 (市) 营造业公会理事长兼任,襄理大队务。 三、置干事若干人,由大队长遴选工务局适当人员兼任,办理大队务。 四、设工程抢修中队:由乡 (镇、市、区) 公所工务 (经建、建设) 课编组。置中队长一人,由工务 (经建、建设) 课长兼任;置副中队长一人、干事若干人,由中队长遴选工务 (经建、建设) 课适当人员兼任,分别综理、襄理、办理中队务。 五、工程抢修中队下设工程抢修分队、小队,置分队长、副分队长、小队长、副小队长各一人、队员若干人,由工务 (经建、建设) 课人员及民间有关厂商之技术员工担任,分别综理、襄理分队务、综理、襄理小队务、执行任务。 六、每小队以八人至十二人编成,若干小队编组成一分队,若干分队编组成一中队。 第 17 条 民防团由乡 (镇、市、区) 公所编组,执行辖区民防业务推行任务,其编组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