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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全民防卫动员演习: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必要之演习。 三全民防空演习:参与国防部实施之全民防空演习。 四其他演习:依实际需要实施。 第 36 条 民防团队参与灾害防救演习时,应遵从灾害防救演习指挥官之指挥及管制。 第 37 条 民防团队参与国防部实施防空演习时,依国防部与中央主管机关协调之演习项目实施。 第 38 条 本办法所称服勤,系指民防人员为执行民防任务,服行与下列工作范围相关之勤务: 一空袭之情报传递、警报发放、防空疏散避难及空袭灾害防护。 二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三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或担任民间自卫。 四支援军事勤务。 第 39 条 民防团队应策订年度服勤召集实施计划,并配合人员异动及任务需求检讨修正。 第 40 条 民防团队平时应择定适当之集结待命位置,并建立召集联络方式,以备服勤召集时,编组成员能迅速到达待命服勤。 第 41 条 民防团队战时支援军事勤务时,应由国防部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覆后由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派遣支援之;解除时,亦同。 前项支援军事勤务之民防团队,受命向受支援单位指挥官报到后,应遵从该指挥官之指挥、管制及运用。 第 42 条 民防团队执行战时支援军事勤务时,应逐日定时向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报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应即提出报告。 民防团队支援军事勤务,逾越法定勤务范围时,应即向指挥官说明法定支援范围并即停止支援任务,并向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报告,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应即协调并解决。 第 43 条 执行战时支援军事勤务之民防团队,以民防总队所辖任务队、站及特种防护团所辖分团或大队、中队为限。 第 44 条 民防团队、民防人员之奖励为奖章、奖徽、奖状、记功、嘉奖。 民防团队、民防人员之奖励,由主管机关建议其本职单位、上级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其权责如下: 一奖章、奖徽:依照警察奖章条例、益群奖章授予要点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奖状:个人由所属民防团队核颁;团体则陈报各该上级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颁。 三记功、嘉奖:由所属民防团队核定或函请其服务上级机关办理。 第 45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6 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