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

[接上页]

  二全民防卫动员演习: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必要之演习。
  
  三全民防空演习:参与国防部实施之全民防空演习。
  
  四其他演习:依实际需要实施。
  
  第 36 条
  
  民防团队参与灾害防救演习时,应遵从灾害防救演习指挥官之指挥及管制。
  
  第 37 条
  
  民防团队参与国防部实施防空演习时,依国防部与中央主管机关协调之演习项目实施。
  
  第 38 条
  
  本办法所称服勤,系指民防人员为执行民防任务,服行与下列工作范围相关之勤务:
  
  一空袭之情报传递、警报发放、防空疏散避难及空袭灾害防护。
  
  二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三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或担任民间自卫。
  
  四支援军事勤务。
  
  第 39 条
  
  民防团队应策订年度服勤召集实施计划,并配合人员异动及任务需求检讨修正。
  
  第 40 条
  
  民防团队平时应择定适当之集结待命位置,并建立召集联络方式,以备服勤召集时,编组成员能迅速到达待命服勤。
  
  第 41 条
  
  民防团队战时支援军事勤务时,应由国防部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覆后由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派遣支援之;解除时,亦同。
  
  前项支援军事勤务之民防团队,受命向受支援单位指挥官报到后,应遵从该指挥官之指挥、管制及运用。
  
  第 42 条
  
  民防团队执行战时支援军事勤务时,应逐日定时向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报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应即提出报告。
  
  民防团队支援军事勤务,逾越法定勤务范围时,应即向指挥官说明法定支援范围并即停止支援任务,并向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报告,民防总队或特种防护团应即协调并解决。
  
  第 43 条
  
  执行战时支援军事勤务之民防团队,以民防总队所辖任务队、站及特种防护团所辖分团或大队、中队为限。
  
  第 44 条
  
  民防团队、民防人员之奖励为奖章、奖徽、奖状、记功、嘉奖。
  
  民防团队、民防人员之奖励,由主管机关建议其本职单位、上级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其权责如下:
  
  一奖章、奖徽:依照警察奖章条例、益群奖章授予要点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奖状:个人由所属民防团队核颁;团体则陈报各该上级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颁。
  
  三记功、嘉奖:由所属民防团队核定或函请其服务上级机关办理。
  
  第 45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6 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