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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翼船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船舶法第八十七条之七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用词,释义如左:
  
  一水翼船:指装设有水翼,航行时可赖水翼所产生之提升力,使船身自水面升起而行驶之特种船舶。
  
  二水翼客船:指搭载乘客超过十二人之水翼船。
  
  三水翼非客船:指不属于水翼客船之其他水翼船。
  
  四靠泊站:指水翼船在正常航行情况下所停靠之任一港口码头。
  
  五避难站:指在紧急情况下,水翼船得以靠泊供乘客船员安全登陆,并可将其疏运至安全地点之处所。
  
  第 3 条
  
  水翼船之检查、查验、丈量、发证,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之。
  
  水翼船在国外建造,取得或改建者、其检查丈量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向船舶所在地经交通部认可之本国验船机构申请,依本规则之规定及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核定之图说为之。
  
  第 4 条
  
  水翼船之航行区域或航线,依其所从事营运航线中二相连靠泊站间之航行距离、航路状况、避难站及季节等,由船舶所有人检附图说报请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5 条
  
  水翼船除经交通部特准者外,仅准航行于内水或经交通部认定之沿海区域或航线。但在沿海区域或航线航行者,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应依其船型核定其二相邻靠泊站间之航程,如航程超过二五浬者,应设避难站,二相邻避难站或靠泊站与其相邻避难站间之航程,均不得超过二五浬。
  
  水翼船登记长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得免设避难站。
  
  第 6 条
  
  水翼船翼航之风力与浪高,由航政主管机关依其船舶性能及航行区域或航线等有关资料予以核定,并于水翼船证书内注明之;超过其核定之限度者,船长不得发航。
  
  水翼船在翼航中,其风力或浪高超过核定之限度时,应即改以船身航行,航向最近之靠舶站或避难站。
  
  第 7 条
  
  水翼船不得于夜晚或能见度不及二、○○○公尺情况下翼航。
  
  在港内及港口航道航运交通频繁水域,除经航政主管机关核准外,不得翼航。
  
  第 8 条
  
  水翼船翼航时之最大载重及浮航时之最小干舷,应经航政主管机关核定,不得超过其限制。
  
  第 9 条
  
  现成水翼船之构造、装置及设备,未尽符合本规则之规定者,得由船舶所有人叙明理由,申请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酌准限期改善或宽免之。
  
  第 10 条
  
  水翼小船,不适用小船管理规则之规定。
  
  第 11 条
  
  为策水翼船之航行安全,水翼船检查分特别检查、定期查验及临时检查。
  
  第 12 条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应申请特别检查:
  
  一新船建造时。
  
  二船舶购自国外时。
  
  三变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时。
  
  四特别检查时效届满申请换发证书时
  
  第 13 条
  
  水翼客船之特别检查时效不得超过一年,水翼非客船特别检查时效不得超过二年。
  
  第 14 条
  
  水翼船经特别检查后,应于每届满六个月之前后一个月内,申请施行一次定期查验。
  
  第 15 条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查:
  
  一遭遇海难者。
  
  二船身、机器或水翼需修理者。
  
  三船舶设备遇有损失者。
  
  四适航性发生疑义者。
  
  第 16 条
  
  水翼船申请建造中特别检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左列文件,送请主管机关审核,未经核可,不得施工建造:
  
  一主要规范说明书。
  
  二营运计划书。
  
  三主要蓝图及计算书。
  
  四其他必要之资料及图说。
  
  第 17 条
  
  主要蓝图及计算书,依左列规定:
  
  一船身部分
  
  (一) 船身线型图。
  
  (二) 一般布置图。
  
  (三) 舯部横断面图。
  
  (四) 纵向断面图。
  
  (五) 甲板构造图 (包括梁下纵材及甲板下纵桁) 。
  
  (六) 船底构造图。
  
  (七) 水密隔舱板及深水柜隔板构造图 (水柜顶板之高度及溢水管之高度等应予注明) 。
  
  (八) 外板展开及肋骨构造图。
  
  (九) 艏材、艉材及舵构造图。
  
  (一○) 主机座构造图。
  
  (一一) 上层建筑构造图 (包括机舱口、舱口、及其他甲板开口之构造)。
  
  (一二) 甲板管路配置图。
  
  (一三) 船体横断面惯率。
  
  (一四) 水翼构造及其接合部详细构造图。
  
  (一五) 锚、炼等碇泊装置图。
  
  (一六) 防火区划、逃生设施及通风图说。
  
  (一七) 铆接用钉具之详细说明及试验结果报告书。
  
  (一八) 焊接材料、焊条、焊剂及焊接程序之详细说明书与焊接样品试验结果报告。
  
  (一九) 采用化学黏着剂者,其材料、施工程序及样品试验结果详细说明书。
  
  (二○) 船体纵向强度计算书及图说。
  
  (二一) 水翼结构强度计算书。
  
  (二二) 静水曲线图。
  
  (二三) 稳度交叉曲线图。
  
  (二四) 开口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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