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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规定之事项,由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与依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设立之分支机构或人员执行之。 第 3 条 园区事业于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并经海关核准公告监管后,始可由国外进口保税货品。 园区事业进口保税货品应依海关相关规定,设立保税帐册,并指派专职人员办理保税业务。 园区事业尚未办妥公司设立登记而需自国外进口保税货品者,得检具管理局同意厂房租赁文件,向管理局申请专案进口保税货品。但需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保证金,始可办理通关手续,并于办妥公司登记后,再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税款保证金。 第 4 条 园区事业开始营业达三个月以上者,得检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申请办理保税货品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业务: 一、公司登记及营利事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二、足资证明开始营业已达三个月之统一发票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年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核定通知书影本 (尚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者,检附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影本) 。公司成立未满一年者,应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影本。 四、原物料管制作业流程说明书。 五、工厂、仓库等保税货品储存处所配置平面图。 园区事业申请前项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经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送海关依评估审查表 (如附表一) 详实评定;其评分达八十分以上者,由管理局核定之。 依公司法规定合并或分割后存续或新设之园区事业,得申请承受合并消灭或分割前已取得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 第 5 条 园区事业经核准办理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业务者,应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税业务人员 (其中一名为主管级人员) 办理下列保税业务: 一、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有关帐册、报单之审核。 二、保税原料及成品进、出仓之点验。 三、保税货品进、出厂之点验。 四、经核准办理之委、受讬加工案件,其原料及加工品进出之点验。 五、视同进、出口案件之点验。 六、各种有关表报、文件之编制、造送、登记、整理、归档及保管等工作。 七、厂验属免验进、出口货品封条之拆卸、加封及货柜 (物) 运送单或货柜清单等文件之开立、追踪、销案业务。 八、其他依海关业务需要应办理之保税事项。 园区事业保税业务人员应具国内、外高中或高职以上学校毕业 (含同等学历资格) 或普通考试 (含丙等特考) 以上考试及格,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办保税业务达二年以上者。 二、曾参加关税主管机关所举办保税业务人员讲习并获得结业证书者。 三、曾于海关委讬办理保税专业训练之机关接受讲习并取得证明者。 园区事业聘任之保税业务人员应检具下列表件报经海关核准登录并办理自行点验按月汇报签发章及印鉴登记后,始可执行有关保税业务: 一、学经历或资格证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保税业务主管证明文件。 三、印鉴卡及自行点验按月汇报签发章。 保税业务人员异动或自行点验按月汇报签发章及印鉴遗失、毁损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或登录后始具效力。 第 6 条 园区事业经核准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业务者,其视同进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讬加工案件、借料及价值未逾海关核定免缴保证金限额之保税货品,或运往区外展示、修理、检验、组装测试之案件,得自行点验进出区。视同进出口案件,得先凭交易凭证及装箱单等文件登帐,于次月十五日前缮具报单检附单证,向海关办理按月汇报,惟出区前并应依规定取得所需之签审文件。 前项自行点验进出区案件之出区放行单,应先报请海关验印后依号码顺序开具,如经海关核准以电子计算机列印者,其号码序号之使用应先向海关申请核备。 设有警卫控管之园区事业生产性货品出区时,应由园区事业保税业务人员依规定填写自行点验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单,经园区事业自行查验后放行,园区警卫只辨识放行单不再查验。按月汇报案件,其最后一批货品进出区日期视同进、出口日期。 第 7 条 园区事业应于制造新产品之翌日起一个月内,产品未出区前,办理下列规定事项: 一、造具各种产品单位用 (量) 料清表,一式二份连同制造程序说明书,送海关备查,海关必要时得予以查核;未送海关备查而产品已先行出区者,不予除帐。但因使用原料之用量不易确定时,送请备查之期限得延长为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