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桂高法[1999]31号
【颁布时间】 1999-04-28
【实施时间】 199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7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

[接上页]

  2. 9. 63创伤性关节炎。
  
  2.10 十级残疾
  
  2.10. 1边缘智能状态;
  
  2.10.2颅骨缺损以9cm2上;
  
  2. 10.3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脑脊液漏修补;
  
  2. 1O. 5人格改变;
  
  2.10.6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面部瘢痕9cm2影响容貌;
  
  2.10.8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 10.10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 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一侧人工晶体植入;
  
  2.10.15单纯性复视;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
  
  2.10.17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 10. 19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0舌尖部分缺损(或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 10.21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 22张口度2cm以下;
  
  2.10.23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4器质性声音嘶哑;
  
  2.10.25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26二肋以上缺失;
  
  2.10.27胸导管损伤;
  
  2.10.28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29肺修补;
  
  2.10.30肺内异物摘除;
  
  2.10.31膈肌修补;
  
  2.10.32消化道修补;
  
  2.10. 33肝、脾修补;
  
  2.10.34肾修补;
  
  2.10. 35膀胱修补;
  
  2. 10.3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
  
  2.10.38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39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
  
  2. 10. 40颈椎骨折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 10.41枢椎齿突骨折;
  
  2.10.42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 10. 43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 10. 44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 10. 46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 10. 47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 48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
  
  2.10. 49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 50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l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 52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3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 10.54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 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8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9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3 附则
  
  3.1残疾程度判定基准
  
  3.1.1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 1.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3.1.1.2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a)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b二项加上c、d、e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c)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 2医疗终结、医疗依赖
  
  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症状稳定,但仍不能脱离治疗。
  
  对是否医疗终结或是否存在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3. 1.3伤病(残)比
  
  伤病(残)比是指人体损伤及其自身疾病或残疾与所致后果之间比例关系。伤病(残)比从0%-100%,划分为五个等级:
  
  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其伤病(残疾)比为0%;
  
  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一般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但损伤诱发疾病(残疾)恶化、加重,其伤病(残)比为25%;
  
  ③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二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残疾的后果,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伤病(残)比为50%;
  
  ④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前者为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其伤病(残)比为75%;
  
  ⑤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疾病(残疾)无关,伤病(残)比为100%。
  
  3.1.4智能减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