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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桂高法[1999]31号
【颁布时间】 1999-04-28
【实施时间】 199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7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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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4. 1智能减退的诊断
  
  a)智能缺失,IQ低于84,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性;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3.1.4.2智能减退的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力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状态: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3. 1. 5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3.1.6器质性精神障碍
  
  3. 1. 6. 1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a)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c)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3.1.6.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见表一)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表一
  
  精神残疾分级的评估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1分2分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二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3.1.7人格改变
  
  3.1.7. 1人格改变指: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
  
  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e)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f)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3.1.7.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3. 1.8外伤性癫痫
  
  3. 1.8. 1外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的确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MRI或CT显示异常。
  
  3. 1. 8. 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b)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在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在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3.1.9运动障碍
  
  3.1.9. 1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1. 9.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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