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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0 447 4 46 60 67126 711 70 10 11 19101116 3. 1. 18. 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方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PTA(好耳)×4十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 19牙齿脱落计数时双侧上下第8个磨牙除外(不计入)。 3. 1. 20张口度的测量:张口时测量上、下切牙切缘之间的距离。(正常张口度为4.5cm)。 3. 1. 21呼吸困难分级 Ⅰ级 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Ⅱ级 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年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 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Ⅳ级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3.1.22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3.1.22.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 22. 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1%; c)吸碘率10%~16%(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2.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3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重度空腹血钙<6mg% b)中度空腹血钙6~7mg% c)轻度空腹血钙7.1~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3. 1.24肺功能损伤分级见表五。 表五 肺功能损伤分级 正常轻度损伤中度损伤 重度损伤 FVC 7060~79 40~59 <40 FEV1>8060~79 40~59 <40 MVV >8060~79 40~59 <40 FEV1/FVC>7055~69 35~54 <35 RV/TLC% >3536~45 46~55 <35 DLco>8060~79 45~59 <45 PaO2Kpa 4~8 PaCO2Kpa6~8 (Aa)O2Kpa >9.3 3.1. 25心功能不全 a)心功能不全Ⅰ级 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心功能不全征象。 b)心功能不全Ⅱ级 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一般活动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 c)心功能不全Ⅲ级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轻度活动即可引起上述征象。 d)心功能不全Ⅳ级 体力活动重度受限制,任何活动皆引起心功能不全征象,甚至休息时也有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 3.1.26肝功能损害分度见表六。 表六 肝功能损害分级 轻度 中度重度 中毒症状 轻度 中度重度 血浆白蛋白 3.0~3.5g% 2.5~2.9g% <2.5g% 血内胆红质 1.5~5mg%5.1~10mg% >10mg 腹水 无 无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无或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s) 延长 明显延长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3.1.27肝功能的测定包括:常规肝功能试验及复筛肝功能试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谷丙转换酶(ALT或GPT)、血清胆红质等。 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 3.1.28肾功能不全分期 3. 1.28. 1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u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它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3. 1. 28. 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它肾功能出观一些减退。 3.1.29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3. 1. 30肛门失禁分度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0。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3. 1.31排尿障碍分度 重度 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10ml)者。 3.1. 32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一手拇指占一手指的50%,食指占20%,中指、无名指和小指各占10%。本标准的双手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比例系按前面方式的累加结果。 3.1.33手掌缺失程度的区分 第一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3. 1.34足趾功能丧失:以百分率计算,拇趾功能占一足的40%;其它各趾均各为15%。 3.2 标准使用说明 3.2. 1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观,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鉴定其伤残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