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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未满一千公斤者,征收新台币五千元。 (二) 一千公斤以上未满一万公斤者,每增一千公斤 (不足一千公斤者以一千公斤计) 加征新台币五千元。 (三) 一万公斤以上者,征收新台币五万元。 三核子燃料之稽查费,每年依下列标准征收之: (一) 以浓缩铀或钸为燃料者,其执照所载铀-二三五、铀二三三及钸之含量未满三百五十公克者,征收新台币六千元。三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满一公斤者,每增五十公克 (不足五十公克者以五十公克计) 加征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一公斤以上未满一百公斤者,每增一公斤 (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计) 加征新台币二万四千五百元。一百公斤以上者,征收新台币二百四十五万元。 (二) 以天然铀或钍为燃料者,其执照所载燃料铀、钍之含量一公斤以上未满一百公斤者,征收新台币五千元。一百公斤以上未满一千公斤者,每增一百公斤 (不足一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计) 加征新台币五千元。一千公斤以上未满一万公斤者,每增一千公斤 (不足一千公斤者以一千公斤计) 加征新台币五万元。一万公斤以上者,征收新台币五十万元。 四核子反应器之建厂 (造) 执照费、使用执照费、建造查验费、运转稽查费及核子燃料稽查费,依下列标准征收之: (一) 核子反应器之建厂 (造) 执照费,每机组征收新台币一千万元,逾一百万热功率者,每增一千热功率,加征新台币五千二百元。 (二) 使用执照费,每机组征收新台币八百五十万元,逾一百万热功率者,每增一千热功率,加征新台币五千二百元。 (三) 建造查验费,每年每机组征收新台币一千万元。 (四) 运转稽查费,每年每机组征收新台币八百五十万元。 (五) 核子燃料稽查费,每年每机组征收新台币二百八十五万元。 研究用核子反应器,均免予征收前项费用。 四之一核子反应器核能同级品零组件检证机构、核能电厂建造期间监查机构与核能电厂营运期间检测及测试监查机构;其认可之稽查及 证书费,依下列标准征收之: (一) 国内申请机构认可之稽查费及证书费,征收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二) 国外申请机构认可之稽查费及证书费,征收新台币四十五万元。 五核子反应器运转人员申请核发执照,其费用依下列标准征收之: (一) 运转人员测验费新台币一万元,执照费新台币一千六百元。 (二) 高级运转人员测验费新台币一万二千五百元,执照费新台币一千六百元。 六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执照费,每件征收新台币二千元,换照时,亦同。 七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稽查费标准如下: (一) 安装稽查费 1 密封放射性物质执照所载最高活度未满 3.7×10 (12次方) 贝克(一百居里) 者,征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3.7×10 (12次方) 贝克 (一百居里) 以上未满 1.85 ×10 (14次方) 贝克 (五千居里) 者,征收新台币一万元。1.85×10 (14次方) 贝克 (五千居里) 以上未满 1.85×10 (15 次方) 贝克 (五万居里) 者, 征收新台币二万元。 1.85×10 (15 次方) 贝克 (五万居里) 以上者,每超过 1.85×10 (15 次方) 贝克 (五万居里) 〔不足1.85×10 (15次方) 贝克 (五万居里) 者以1.85×10 (15次方) 贝克 (五万居里) 计〕,加征新台币一千元。 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执照所载最高活度在免予管制量未满一万倍者,征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一万倍以上未满五十万倍者,征收新台币一万元。五十万倍以上者,征收新台币二万元。 3 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额定最高巅值电压未满五十万伏者,征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五十万伏以上未满一千万伏者,征收新台币一万元。一千万伏以上者,征收新台币二万元。 4 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额定粒子最大能量在未满五十万电子伏者,征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五十万电子伏以上未满一千万伏者,征收新台币一万元。一千万电子伏以上者,征收新台币二万元。 (二) 定期稽查费,每次按安装稽查费征收。 八医用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操作执照费,每件征收新台币二千元。换照时,亦同。 九非医用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操作执照费,每件征收新台币二千元,换照时,亦同。如需测验时,另收初级操作执照鉴定测验费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中级操作执照鉴定测验费新台币二千二百元,高级操作执照认可测验费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一○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之建造查验费及运转稽查费,依下列标准征收之: (一) 建造查验费,每年每设施征收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