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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 】×【该公有土地位于农地重划区内以领回土地方式拨供开发之公有土地补偿地价÷农地重划区领回土地之公有土地总补偿地价】七各公有土地领回土地之面积= (V1+V2) ÷该宗领回土地之评定单位 地价 第 47 条 依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拨供该管区段征收主管机关统筹规划开发之公有土地,于领取地价款或经核定领回土地后,迳由区段征收主管机关嘱讬该管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或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应无偿拨供主管机关统筹规划开发之土地,指于区段征收前,经区段征收主管机关会同公有土地管理机关认定实际已作为道路、沟渠、公园、绿地、儿童游乐场、广场、停车场、体育场所及国民学校等用地使用之公有土地,并应循无偿拨用程序办理。 第 48 条 公有土地依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配回公共设施用地者,除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外,应以区段征收计划书记载无偿拨供需地机关使用者先行指配,其余公有土地指配公共设施用地之顺序如下: 一本市、县 (市) 有土地。 二本乡 (镇、市) 有土地。 三国有土地。 四他直辖市、县 (市) 有土地。 五他乡 (镇、市) 有土地。 第 49 条 区段征收范围内之未登记土地,得视需用土地人分别登记为国有、直辖市或县 (市) 有,并由其指定管理机关。 第 50 条 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权利价值及面积计算公式如附件二。 ◎附件二 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权利价值及面积计算公式 (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附件) 一非农地重划区预计抵价地面积 (A1) =非农地重划区之征收土地面积×抵价地比例 二农地重划区预计抵价地面积 (A2) =农地重划区之征收土地面积×抵价地比例 三预计抵价地之总面积 (A)=A1+A2 四预计抵价地之总地价 (V)= (∑规划供抵价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积×各该分配街廓评定之单位地价) × (A÷规划供抵价地分配之总 面积) 五位于非农地重划区内各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权利价值 (V1) =V ×【A1÷A 】×【位于非农地重划区内之该所有权人申请领回抵价地之补偿地价÷非农地重划区之征收土地补偿总地价】六位于农地重划区内各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权利价值 (V2) = V ×【A2÷A 】×【位于农地重划区内之该所有权人申请领回抵价地之补偿地价÷农地重划区之征收土地补偿总地价】七各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面积= (V1+V2) ÷该领回土地之评 定单位地价 第 51 条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称开发总费用,指征收土地之现金补偿地价、本条例第八条及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之补偿费及迁移费、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协议价购地价、公有土地以作价方式提供使用之地价款、公共设施费用、土地整理费用及贷款利息之总额。 前项所称公共设施费用,包括道路、桥梁、沟渠、雨污水下水管道、邻里公园、广场、绿地及儿童游乐场等公共设施之规划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工程管理费、整地费、第五十二条规定需用土地人应分担之管线工程费用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必要公共设施之全部或部分费用。所称土地整理费用,指依其他规定应发给之自动拆迁奖励金、救济金、地籍整理费及其他办理土地整理必要之费用。 前项道路,指区段征收后登记为直辖市、县 (市) 或乡 (镇、市) 有之道路。 第 52 条 区段征收范围内必要之管线工程所需工程费用或迁移费用,由需用土地人与管线事业机关 (构) 依下列分担原则办理: 一位于国道、省道公路及直辖市所辖之快 (高) 速道路内应办理永久拆迁之架空线路或管线者,所需迁移费用,依原设计标准,按拆迁工程费减去拆除材料价值后,由需用土地人负担三分之一,管线事业机关(构) 负担三分之二。 二附挂于前款道路上桥梁之管线,遇有桥梁拓宽或改建者,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配合施工,并负担全部迁移费用。 三位于第一款道路以外土地内之既有架空线路或管线必须永久迁移者,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立即配合办理,并负担全部迁移费用。 四原有架空之电力线路应永久迁移,经需用土地人要求改为地下化者,其迁移费用除依第一款及前款规定办理外,其地下化所需变更设置费扣除依原架空标准设计拆迁所需变更设置费用之差额,由需用土地人与管线事业机关 (构) 各负担二分之一。 五应办理临时迁移之架空线路或管线者,由需用土地人负担全部迁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