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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三被征用土地之使用配置。 一四兴办事业概略及征用期间。 一五应需补偿金额总数及其分配。 一六准备金额总数及其来源。 申请征用土地改良物,得免载明前项第七款及第十三款事项。 有前条规定情形者,征用计划书免载明第二项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事项。 第 64 条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于区段征收或一并征收之土地不适用之。 原征收之土地嗣因分割、合并、重测或重划等原因,致无法维持原标示或位置者,其办理标售土地所坐落之原征收地号土地之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 65 条 依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标售时,应于标售公告中载明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愿优先购买者,应于决标后十日内,自行检具保证金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书面向标售机关申请。 依前项规定于期限内申请优先购买权者,由标售机关依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提供之资料及申请人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审认之。 对同一标案土地申请优先购买者,有二人以上时,应于接到标售机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全体申请人优先购买权利范围之协议书,无法达成协议者,各优先购买权人购买之权利范围,由标售机关按该标案土地征收当时,各该原土地所有权人被征收土地面积与全体申请优先购买之原土地所有权人被征收土地总面积之比例,计算其购买持分及应缴价款。但标案土地因分割、合并、重测或重划等原因,致无法维持原标示或位置者,按办理标售土地所坐落之原征收地号整笔土地面积计算之。 前项被征收土地之原所有权人之继承人有二人以上申请优先购买者,除依协议外,按优先购买之继承人数平均计算其购买持分。 第一项保证金与该标售案公告之投标保证金相同。其收取、退还或没收之情形,由标售机关于标售公告文件中载明。 第 6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