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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业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业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 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3年内的; (二)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五)已不是业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七)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八)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解散或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物业管理接收 程序和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深住[199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住宅区竣工后住宅楼、公寓楼、公建配套房(中小学、幼儿园、综合市场楼等)、商业用房和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管理,规范空置房(未出售、未出租或未使用的房)等的物业管理及其收费行为,维护产权单位(个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接管 (一)住宅楼的验收、接管移交程序 1.验收程序:为加快住宅交付使用进程,其接管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但物业管理单位与各业主的移交验收则应陆续逐户进行。为不影响竣工验收,接管验收可先进行初验。竣工验收由我局施工管理处牵头,住房分配处、物业监管处、规划设计处、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接管验收初验由施工管理处牵头(或由其委托地盘监理单位牵头),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移交验收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各业主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