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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法规编号】 435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3.年审合格的标准:
  
  (1)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本规定所列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2)持有一、二、三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年有效投诉率分别在2‰、5‰、8‰以下。有效投诉是指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住宅局查实登记的。投诉率计算依据以住宅套数为基数: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折为一套,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l套:
  
  (3)持有一、二、三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收到由区住宅局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一般)通知书》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收到由市住宅局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严重)通知书》不超过1次、2次、3次:
  
  (4)经市、区住宅局依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单位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4.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年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终止持证期限,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5.(此项废止)注6(注6:此项原文为:5、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四)持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申请资质证书手续;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向审批机关申办注销资质证书;
  
  (五)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等级的,应每年年审时重新填报资质证书审报资料。
  
  五、本规定山市住宅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中的数据标准均包括本数。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
  
  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深住[1996]120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主任的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能立足本职岗位,有敬业爱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管理处主任:
  
  (一)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住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
  
  (二)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主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主观原因连续2年没有完成主管单位制订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住户利益、故意刁难住户、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服从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决定和命令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被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八)个人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九)在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十)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处主任的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处主任的选拔任免工作。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br /  br /   委员会规则》的通知注1
  
   (注1:此标题中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原名称为
  
   “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文中所有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均改为“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均改为“业委会”(下同)。)
  
   (1996年11月27日深住[1996]122号)
  
  各区住宅(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保护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行规范化运作,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现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当使用示范文本,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对已经签订或使用的文本按上述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单位应在签订或修订补充上述文本前将文本报送各区住宅(建设)局核准,并书面说明修订补充的条款及理由,在签订或修订补充后15日内将文本送各区局备案。
  
  三、各区局应加强对使用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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