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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法规编号】 435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3.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单位部门负责人7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册管修人员70%以上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
  
  5.所管理物业的20%以上获省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或40%以上获市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或50%以上获区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
  
  6.所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多层楼宇(9层以下)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此比例互相折算):
  
  7.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8.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三)申报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单位部门负责人50%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册管修人员不得少于6人,且50%以上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其中工民建专业的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
  
  5.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三、资质证书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送至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地区住宅局(建设局,下同)签署意见;
  
  (二)区住宅局接受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注2(注2:此项原文为:2、区住宅局接受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返还申请单位。)
  
  (三)区住宅局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核准或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注3(注3:此项原文为:3、申请单位持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到市住宅局进行申报,市住宅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核准或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四)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配合市、区住宅局实地考核;凡资料不齐全的不接受申请;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2年内不许重新申请,已颁发的资质证书收回作废。
  
  四、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凡目前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物业管理业务(含住宅小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仓储区、商业楼宇及其他各类建筑物的管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资质证书;今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三级资质证书。逾期不申请或没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视为非法管理,由市、区住宅局按规定处罚;物业业主或住(用)户可以拒绝管理,拒交管理费:
  
  (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未能取得与目前所管理的物业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给予2年的整改提高期限;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所成立的三级物业管理单位,如管理一、二级物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提高期限,但上述单位不得收取超出资质证书等级的管理服务费或降低管理标准。逾期仍不合格者,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选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注4(注4:此项原文为:(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未能取得与目前所管理的物业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给予两年的整改提高期限;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开始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所成立的丙级物业管理单位,如管理甲、乙级物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提高期限,但上述单位不得收取超出资质证书等级的管理服务费或降低管理标准。逾期仍不合格者,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选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三)年审制度
  
  1.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每年4月份年审核准一次;
  
  2.由持证单位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住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由区住宅局送至市住宅局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注5(注5:此项原文为:2、山持证单位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住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送至市住宅局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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