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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法规编号】 435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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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管移交程序: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即可办理接管移交手续。首先是竣工和接管验收通过后,物业管理单位与施工管理处、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 (见附件3),并从即日按局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负责其后的物业管理。其次是移交验收通过后,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逐户办理移交手续,并从业主入住之日起(指《<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入住)收取全额管理服务费。
  
  (二)公建配套房、公寓楼、商业用房的验收、接管移交程序
  
  1.验收程序:由于该类房产权或使用权集中,其接管移交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为了不影响竣工验收,接管移交验收可先进行初验。验收由施工管理处牵头,住房分配处、物业监管处、规划设计处、租赁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接管移交验收初验由施工管理处牵头(或由其委托地盘监理单位牵头),租赁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2.接管移交程序: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即可办理接管移交手续(见附件3)。对于我局产权部分,物业管理单位与施工管理处和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不含钥匙接管),同时与住房分配处(住房分配处可委托租赁中心)办理移交手续,并从即日按局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负责其后的物业管理。钥匙由租赁中心直接接管。对于使用权属教育局等部门的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局等使用部门直接与施工管理处和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接管后院内管理由使用单位自理,物业管理单位不参与,但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物业的使用功能或搭建违章建筑。
  
  二、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接管
  
  (一)验收程序:由于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或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归我局或全体业主,权力集中,与公建配套类似,其验收程序同上述公建配套房;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验收程序:由于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或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归我局或业主管委会,权力集中,与公建配套类似,其验收程序同上述公建配套房;)
  
  (二)接管移交程序: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即可办理接管移交手续。物业管理单位与施工管理处和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见附件3),并从即日起负责其后的物业管理。对于我局产权部分,可同时与住房分配处(住房分配处可委托租赁中心)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3)。对全体业主共有产权部分,则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4)。注2(注2:此句原文为:对业主管委会产权部分,则在其成立后再办理移交手续(见表四)。)
  
  三、住宅区整体移交
  
  (一)移交验收:由施工管理处牵头,地盘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参加;
  
  (二)办理移交手续:验收通过后,即可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5)。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施工管理处与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施工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四、资料接管
  
  (一)竣工验收后:由监理、施工单位移交全套资料2份给规划设计处(见附件3);
  
  (二)接管验收后:由规划设计处移交全套资料一份给物业管理单位(见附件3);
  
  (三)移交验收后: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保管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移交全套资料一份给业主委员会(见附件4)。但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将资料交物业管理单位使用。
  
  五、住宅区入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住宅区前期部分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后,向住户发放钥匙,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房屋本体应接通水、电、煤气。即拧开室内水龙头有水,打开电闸有电,煤气管道到户:
  
  (二)消防设施须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住宅区内排水管道能正常使用,排水畅通无阻,并能处理污水;
  
  (四)小区内所有道路(包括住户的入户路)必须能通汽车,并没有建筑垃圾和泥土侵占路面;
  
  (五)小区内场地应平整、无堆土,对于需分阶段竣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应采取围栏等隔离措施;
  
  (六)住宅区管理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举行挂牌和发放钥匙仪式。
  
  六、空置房的管理服务收费
  
  (一)住宅
  
  1.未通过接管验收的空置房:其管理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规划设计处代表我局负责;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由施工管理处代表我局负责。有关责任单位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但需交纳全额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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