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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11(注11:此项原文为:(二)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以上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二)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三)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四)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______ 栋____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_____栋_________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年月日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各区住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作为各辖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各住宅区、工业区、大厦业委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协调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提高业委会的运作水平。 第二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考核各业委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各业委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重要会议;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决议、决定;对运作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数业主权益的业委会,应当及时主持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条 各业委会应主动向各区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重要会议应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或主持,定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业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其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政策法规。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管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社会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社团管理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第五条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确定。 第六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所订制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业委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不具体经营管理及维护任何物业及设施设备;业委会人员不领取固定工资;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区、大厦的业委会不设专职主任和专职执行秘书,人员津贴标准应低于商品房住宅区、大厦;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含人员津贴)由业委会年初提出计划,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后由业主大会通过,一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 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5-8元的标准使用。 第九条 业委会人员专用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用房中划分,按正式委员人数每人平均3-5平方米;较大型会议和业主大会场地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商不一致的,由区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计算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业委会的管理用房时,非住宅用房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为一套。100平方米以下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套。 第十一条 涉及到小区的管理体制(如综合管理)、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收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委会与管理单位共同出面,向有关方面交涉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