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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内政部处务规程

[接上页]

  一二区段征收科
  
  (一) 关于区段征收计划之核定、推动与督导事项。
  
  (二) 关于区段征收法令之订定、修正与解释事项。
  
  (三) 关于区段征收禁止事项之核定、督导事项。
  
  (四) 关于区段征收抵价地比例之核定事项。
  
  (五) 关于区段征收争议案件之协调、调处事项。
  
  (六) 关于区段征收土地分配作业之办理、协调事项。
  
  (七) 关于区段征收公共工程规划之办理、协调事项。
  
  (八) 关于区段征收公共工程设计之办理、协调事项。
  
  (九) 关于区段征收公共工程施工之办理、协调事项。
  
  (一○) 关于其他区段征收事项。
  
  一三地政资讯作业科
  
  (一) 关于地政业务电脑化之策划、推动与督导事项。
  
  (二) 关于地政资讯管理计划之研订事项。
  
  (三) 关于地政资讯有关函令之解释及作业规范之订定、修正事项。
  
  (四) 关于地政资料缩影软片冲洗、检验、抽校、复制及贮存作业事项。
  
  (五) 关于地政电子资料流通管制事项。
  
  (六) 关于地政资讯教育训练事项。
  
  (七) 关于土地基本资料库之建立、维护事项。
  
  (八) 关于地政业务电脑化硬体安全维护及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之订定事项。
  
  (九) 关于地政业务电脑化设备及网路之规划事项。
  
  (一○) 关于地政业务电脑化相关软体之开发、维护事项。
  
  (一一) 关于地籍总归户资料库之整合、维护与管理事项。
  
  (一二) 关于地政业务电脑化作业技术支援及研究事项。
  
  (一三) 关于地政中文造字管理事项。
  
  (一四) 关于其他地政资讯作业事项。
  
  第 17 条
  
  总务司分设九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书科
  
  (一) 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 关于部令之发布事项。
  
  (三) 关于公文之收发及分配事项。
  
  (四) 关于公报之编印及发行事项。
  
  (五) 关于不属中部其他各科事项。
  
  二出纳科
  
  (一) 关于现金之收入、支付及保管事项。
  
  (二) 关于票据及有价证券之收入、支付、保管事项。
  
  (三) 关于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帐表之登记、结算、编报、差额解释等事项。
  
  (四) 关于本部员工薪饷之发放、所得税扣缴、申报事项。
  
  (五) 关于各项天然灾害捐款之收付、帐表之登记、编报、差额解释等事项。
  
  三事务科
  
  (一) 关于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采购事项。
  
  (二) 关于办公厅及宿舍之维护、环境清洁管理等事项。
  
  (三) 关于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养修理等事项。
  
  (四) 关于防护团业务之办理事项。
  
  (五) 关于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及招待事项。
  
  (六) 关于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奖惩、福利互助及退职抚恤事项。
  
  (七) 关于工友、约聘 (雇) 人员之保险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四档案科
  
  (一) 关于档案分类表编订事项。
  
  (二) 关于归档案卷之点收、整理、分类、编目及微缩事项。
  
  (三) 关于归档案卷登记及入卷事项。
  
  (四) 关于归档案卷检调、应用及保管事项。
  
  (五) 关于归档案卷汇计之办理事项。
  
  (六) 关于已失时效档案之处理事项。
  
  五保管科
  
  (一) 关于财产之分类编号、登记与编造财产增减报告及财产目录等事项。
  
  (二) 关于房地产权登记、财产责任签认、财产盘点、交代及各种财产之实际保管、分配、使用、借用等事项。
  
  (三) 关于财产之检查、保护、报废、报损及其他有关财产减损等事项。
  
  (四) 关于物品之收发、保管、登记与报核及废品处理事项。
  
  (五) 关于图书资料搜集、整理分类表、编目、制卡、借调及保管等事项。
  
  (六) 关于杂志、报纸陈列、阅览、装订及保管等事项。
  
  (七) 关于办公厅及宿舍之分配及管理等事项。
  
  六第六科
  
  (一) 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 关于部令之发布事项。
  
  (三) 关于公文之收发及分配事项。
  
  (四) 关于公报之编印及发行事项。
  
  (五) 关于公文缮校事项。
  
  (六) 关于不属北部其他各科事项。
  
  七第七科
  
  (一) 关于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采购事项。
  
  (二) 关于办公厅及宿舍之维护、环境清洁管理等事项。
  
  (三) 关于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养修理等事项。
  
  (四) 关于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及招待事项。
  
  (五) 关于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奖惩、福利互助、退职抚恤及保险 (含约聘、雇人员) 事项。
  
  (六) 关于财产之分类编号、登记与编造财产增减报告及财产目录等事项。
  
  (七) 关于房地产权登记、财产责任签认、财产盘点、交代及各种财产之实际保管、分配、使用、借用等事项。
  
  (八) 关于财产之检查、保护、报废、报损及其他有关财产减损及物品之收发、保管、登记与报核及废品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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