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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2005]100号
【颁布时间】 2005-06-22
【实施时间】 2005-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的通知

各大口组织(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目录指导人才开发工作。
  
  
上海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
  
  为贯彻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本市建设“四个中心”的战略目标,以优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人才需求为重点,制定《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目录》涉及的人才,实行政策聚焦、服务聚焦,推动人才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引导人才向优先发展的产业集聚,优化人才资源结构,为本市构筑新型产业体系提供人才保障,促进人才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推进人才集聚工程
  
  按照《目录》推进本市人才和智力集聚工程,进一步强化引进人才的产业导向,为优势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符合《目录》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内人才和高校优秀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在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可以按照要素计分办法,增加产业导向分值;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国际化和紧缺急需人才,申请本市户籍时,实行政策倾斜。
  
  各重点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引进外国专家的,可以优先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必要的资助。
  
  对《目录》涉及的人才,鼓励各单位创新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以业绩为导向、体现市场化水平、自主、灵活的薪酬制度,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重点支持”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上海紧缺急需的人才。政府各部门用于人才发展、海内外人才培训、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等各类资金,优先用于符合《目录》的人才培养。
  
  将符合《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列入领军人才开发和培养的视野,享受本市领军人才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推进重点产业领域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领军人才发展需要,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服务措施。
  
  培训机构参照《目录》开发培训项目,组织人才的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可优先申请列为本市紧缺人才培训工程。鼓励海内外著名培训机构、高校、企业集团、非政府组织等按照《目录》来沪开展合作培训,拓宽培训渠道。定期举办优先发展产业领域的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建立重点专业领域与国际交流合作的长期渠道。
  
  鼓励高等院校参照《目录》需求目标,以培养人才的自主创新和实践能力为核心,调整和改革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以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区域博士后创新基地等为载体,构建“产、学、研”联盟,促进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的紧密联合。
  
  三、健全人才职业能力评价体系
  
  按照《目录》,以知识、能力、业绩为导向,加快文化、金融、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港航等领域人才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推进国际公认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完善认证服务网络,逐步建立体现行业特色、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标准,引导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开发。
  
  符合《目录》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可以根据其在国外取得的成果,参照同类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提高人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围绕《目录》加快建设人才资源分类信息库,开发人才职业诚信项目,为集聚人才提供信息和诚信服务,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按照《目录》推动人才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加快建设专业人才市场,提高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鼓励各部门和单位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化、市场化的优质服务资源,按照《目录》中不同人才的不同成长规律,探索人才分类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配套服务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开展学术休假、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创业融资、生活保障等各方面服务,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增强人才安全意识
  
  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人才安全意识,对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并掌握核心和关键技术的重要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归属意识和认同感,建立人才信息档案,制定保护、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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