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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9]229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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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及时通报三地法院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审理执行信息,积极组织实施必要的协助、协调事宜;
  
  5.及时发现和拓展三地法院不同审判执行业务领域协作交流的新事宜;
  
  6.积极推进相关审判执行业务条线中、基层法院间开展经常性的协作交流活动。
  
  六、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组织商讨制定的协作交流计划与工作措施、组织相关审判执行业务交流研讨活动、实施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协助、协调事宜等,应同时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备案。
  
  七、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经商讨计划拓展新的协作交流事宜,应首先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由联络组提交三地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入新的协作交流项目中。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信息交流,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确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
  
  一、信息交流形式
  
  1.书面形式。双月出刊一期。
  
  2.依托“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在网页上有关栏目内刊登有关司法动态信息。
  
  二、信息交流内容
  
  1.三地法院审判工作概况,包括受理案件情况、审判质效情况等。
  
  2.三地法院审理的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
  
  3.三地党政领导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批示。
  
  4.三地法院主要领导有关视察调研活动报道。
  
  5.三地法院全局性会议的有关领导讲话精神。
  
  6.三地法院推出的重大改革措施。
  
  7.三地法院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8.三地法院的重要调研报告。
  
  三、信息交流责任
  
  1.书面形式的司法动态信息交流,由联席会议承办单位联络组编辑,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确定专栏责任编辑,负责向专栏主办方投稿。
  
  2.网上信息交流,由三地法院分别上载至“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有关栏目。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方案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信息交流,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确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方案。
  
  一、栏目设置
  
  1.地域概况:分三大板块分别介绍沪苏浙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2.法院简介:分三大板块分别介绍沪苏浙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分高、中、基三级法院)。
  
  3.司法协作动态: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交流总体情况。
  
  4.规范性文件:分三大板块分别发布沪苏浙地区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
  
  5.信息交流:分三大板块分别发布沪苏浙地区法院信息刊物、调研报告、工作动态。
  
  6.司法协作机制:按跨地区案件审理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交流机制、行政审判协作交流机制、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执行工作协作交流机制、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机制等7大机制分别介绍沪苏浙法院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信息发布和日常维护
  
  1.浙江高院在全国法院专网上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并负责日常网络维护,沪、苏高院开放相应的访问端口,保障网络通畅。
  
  2.信息发布使用统一的平台,“司法协作动态”由联席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发布有关内容,其他栏目内容由沪苏浙高院自行发布。
  
  3.三地高院指定1-2名“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的联络员,协调相关工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机制(试行)
  
  为促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交流,实现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机制。
  
  一、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三地高院制定的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指导性意见。
  
  1.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且带共性而法律适用中有争议的内容为重点。
  
  2.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冲突,还应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兼顾相关审判业务,并注重可操作性。
  
  3.规范性文件仅供在审判实践中参考,不得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机制旨在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交流,为三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共性的问题提供倾向性的审判思路,实现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促进审判水平的提高。
  
  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一般应以 “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意见” 和“指南”等为标题。其中“解答”采用问答式,“指南”和“意见”可采用条文式或文件式的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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