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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9]229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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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业务交流。通过互派人员实地考察、经验交流以及举办研讨会、论坛会、座谈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和借鉴三地法院探索解决队伍建设热点、难点问题的成功做法。对涉及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联合开展调研,并互相交换学术论文和调研成果,不断提高三地法院的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工作水平。
  
  4.加强信息通报。三地法院应及时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支持、关心的重要情况及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进行通报,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5.开展联席会议。定期举办三地法院政治工作联席会议,事先确定联席会议主题,由三地法院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探索影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同商举措,共议发展,不断巩固和扩大队伍建设协作成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促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
  
  一、协作范围
  
  1.司法统计数据定期交换。三地法院协商确定需定期交换的司法统计指标目录,每半年一次相互交换、通报指标目录中的司法统计数据。三地法院因审判管理工作需要,需进行专项数据统计的,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2.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三地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创新举措、工作思路等,互相通报,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3.审判管理软件技术支持。三地法院对审判管理软件运行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疑难问题,共同探讨,相互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审判管理软件设计的不断完善。
  
  4.审判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三地法院对审判管理方面的工作动态、调研成果、规范性文件等交流互通,共享信息资源,促进三地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优势的集成与互补。
  
  5.审判管理人才培养交流。发挥三地各自资源优势,共同为三地法院培养审判管理人才。必要时,可互派人员进行短期交流、锻炼。
  
  二、协作方式
  
  1.定期交流刊物。三地高院就审判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出版的著作、内部刊物等,每半年相互交流一次。
  
  2.专题研讨制度。三地高院不定期共同举行审判管理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三地法院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研究探讨解决审判管理疑难问题和突出共性问题的对策,促进三地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整体推进。
  
  3.列席会议制度。三地高院每年举行本省(市)审判管理工作会议时,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4.召开例会制度。条件成熟时,每年召开一次三地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例会。例会主要就审判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和工作部署进行交流,共同探讨带有共性的审判管理难题,寻求审判管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5.鼓励下级法院间的学习交流。三地高院鼓励支持三地中、基层法院尤其是周边地区法院相互之间开展经常性的学习与交流。
  
  三、组织保障
  
  三地高院分别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审判管理联络工作,具体处理三地法院协作的各项日常工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交流机制。
  
  一、协作范围
  
  1.执行案件管辖。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执行法院的,三地相关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同时向三地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受理在后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及时移送首先受理的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在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的,可以按规定委托执行。
  
  2.执行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内的案件的执行,应当采取以委托执行为主、自行执行为辅的方式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或仅有部分财产在异地的案件,可采取查询、查控等事项委托。委托执行原则上应当在同级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三地的上级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监督本地下级法院执行受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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