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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执行案件协助。三地法院到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异地执行需要协助时,执行法院应当主动将案情和执行方案等向当地法院通报,当地法院应当指派专人、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和装备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在异地执行遇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不予协助或阻挠执行的,当地法院应当全力协助确保执行措施有效实施,并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4.执行案件协调。三地法院对执行争议案件应当平等友好协商、有理有节协调。坚持逐级协商协调原则,可采取发函书面协商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中院的协调作用。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三地高院可对重大、疑难的协调案件进行集中协调。 5.重大案件通报。对涉及三地的重大影响案件、关联案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必要时,提请三地高院联络组或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由一地法院集中管辖执行案件。 6.执行人才培养。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通过举办培训班、重大课题调研等形式,共同为三地法院培养执行人才。必要时,可互派人员进行短期交流、挂职锻炼。 7.工作经验交流。三地法院对执行队伍建设、执行管理、执行改革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创新举措、规范性文件等,互相交流、互相借鉴。 8.信息资源共享。共享三地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成果,搭建三地公安协助执行网络、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威慑网络的联动机制,互通交流执行工作动态、调研成果等,借鉴各地工作特点,促进三地法院执行工作优势的集成与互补。 二、协作方式 1.召开年度例会。例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后颁布会议纪要。例会应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共同探讨带有共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问题的对策,集中协调重大、疑难案件,实现区域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例会由三地高院轮流举办,第一次会议在浙江举办。每次例会由三地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三地高院可组织两个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参加。共同参加“苏浙沪鲁闽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支持协作会的成功举办。 2.列席会议制度。三地高院举行本省(市)执行工作会议时,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的每次年会,由浙江高院邀请沪、苏两地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列席。 3.专题研讨制度。三地高院不定期共同举办专题培训和研讨班,总结交流三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研究探讨破解执行难题。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中具有丰富执行工作经验和较深理论水平的资深法官授课、讲座。 4.定期交流刊物。三地高院就执行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出版的著作、内部刊物等,及时与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交流。 5.建立交流平台。三地高院在“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的有关栏目中,实时上传三地法院执行工作动态、重大案件执行、执行工作经验及调研成果等信息,互通互动,共建共享。 6.鼓励下级法院间的执行协作。三地高院鼓励支持三地中、基层法院尤其是周边地区法院相互间开展经常性的平等友好协作交流。 三、组织工作 三地高院执行部门分别指派一名执行局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三地协作的日常工作。 三地高院执行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执行局负责人和联络员会议,研究当年度三地法院协作计划、重点领域、具体措施及年度例会事宜。 三地的执行协作会议名称确定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议”,不因会议举办地不同而改变名称及排列顺序。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机制(试行) 为加强长三角地区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与维稳工作的有效性,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机制。 一、跨区涉诉信访案件是责任法院与信访人经常居住地在不同地区的信访案件。 二、三地高院定期交流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保持信息畅通。矛盾激化或有矛盾激化苗头的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随时沟通。 1.三地高院应将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及时通知责任法院或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法院。 2.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信访人基本情况;责任法院;信访诉求与信访行为;生效裁判文书(经过申诉复查的案件,应包括复查裁定);其他必要材料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