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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9]229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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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协作联动由化解提出方所属高院立案信访部门向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高院提出。
  
  1.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高院应及时向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明确协作联动要求,并附相关信访案件信息。
  
  2.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根据需求应及时与信访人沟通,了解信访诉求,掌握信访情况,加强疏导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3.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应积极借助当地协作联动机制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落实后续工作。
  
  四、对信访人实行稳控应通过高院进行。信访人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依托当地协作联动网络开展稳控工作。
  
  五、责任法院与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就具体信访案件的协作联动实施情况以及信访动态等方面要保持信息畅通,提高协作联动的有效性。
  
  六、三地高院立案信访工作分管副院长、立案信访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指导小组。
  
  1.三地高院立案信访部门分管信访负责人具体负责协作联动事项的启动。
  
  2.三地高院立案信访部门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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