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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9]229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3.在三地高院建立的人才库基础上建立三地法院行政审判共享人才库。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每年确定一个调研课题,由一个高院为主承担,选择共享人才库部分成员参与,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三地高院每年举行本省(市)行政审判工作例会时,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行政庭长列席,以利三地法院相互交流、借鉴在行政审判和非诉案件审查与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创新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5.在三地已有的本省(市)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由三地高院行政庭和政府法制办共同建立长三角地区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在一地召开一次会议,每次确立一个专题进行研讨。通过印发会议纪要等方式,共同探讨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实践中带有共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尺度。
  
  6.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通报和关联案件实时通报制度。三地高院行政庭对于本院、本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对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请示答复,应当每半年向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行政庭书面通报一次。各高院行政庭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以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辖区内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该地高院行政庭通报情况,该地高院行政庭对案件的处理和维稳工作有意见和要求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
  
  7.每两年开展一次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由三地高院行政庭轮流承办并负责将获奖裁判文书汇编成册;每三年编写一册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集,由三地高院行政庭轮流承办汇编;在条件成熟后,由三地高院行政庭指定专人成立编辑部,利用网络手段共同定期编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通讯》,刊发三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动态、重大案件审判信息、审判经验及调研成果、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请示答复等,该刊物由三地高院负责向辖区内法院下发。
  
  8.建立行政审判人才协作培养机制。三地高院每年举办本省(市)行政审判培训班时,可以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行政审判的资深法官进行授课,受邀法院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每两年由一地高院行政庭及法官学院轮流承办一期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专题培训研讨班,培训学员由各高院行政庭负责报送,期限可在三至五天;近期实现三地高院行政庭业务骨干互相挂职锻炼,每次各一人,期限为两到六个月,远期实现三地中院行政庭业务骨干互相挂职锻炼,一年三至五人,期限为三到六个月。
  
  9.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协助送达、调查取证和保全证据等协作机制。三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辖区内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送达;三地法院对于案涉证据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辖区直接调取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调取,受托法院应积极协助,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三地法院跨区域进行证据保全时,证据所在地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三地法院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和送达等方面请求协助的,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具书面函件。对于情况紧急的,可电话请求,但事后应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10.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协作交流联络员制度,由三地高院行政庭分别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三地协作的各项日常事务。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提升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围绕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更好地保障司法协作健康、高效、顺利进行,实现协作共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参与、相互交流、优势互补、携手共进”的原则。
  
  三、协作重点
  
  1.实行教育资源共享。三地法院应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场所、资讯、经验理论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实际需求,通过互派讲师团和授课人,定期在三地法院配合开展政治教育、专题讲座,最大限度地利用教育资源,实现人才培养效率的最大化。
  
  2.加强人才交流。三地法院应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人才交流和往来,可以尝试互派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年轻法官到区域内对方法院短期挂职锻炼、交流,使之成为培养造就高素质法官的一条重要途径,力争实现三地法院人才资源开发利用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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