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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办材料实行预审制度。办公室收到申办材料后,申办事项职责界限明晰的,通知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递交承办处室预审。承办处室审查确认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加盖验收章,并送至办公室进入收文流转程序,经委领导审阅签批后,办公室交至承办处室,进入限时办结事项计时。承办处室在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单位继续提交补充材料。承办处室认为申办单位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或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或符合办理条件且经承办处室确认后,送交办公室进入收文流转并计时。 申办事项职责界限不明晰或事项涉及多个处室的,先由办公室进行收文流转,经委领导确定主协办处室后,交至承办处室,进入计时。申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申办单位补充材料时限为两个月,两个月内材料补充不齐,办公室撤销该事项,并由承办处室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要求继续办理的,重新报送申请材料。办公室重新启动收文运转程序和限时办结事项督查。两个月内申办单位要求撤销办理的,需提交书面材料,办公室根据书面材料撤销该事项。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间由委OA系统自动计算、提示。承办处室办结时间以提交办公室审核时间为准。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等研究确定的事项,以向办公室提报会议研究议题时间为准。会议等待的时间,不计入处室办理和运转时间之内,可作为特殊情况由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向申办单位作出解释。 对外承诺办结时间以文印室印制成正式文件后,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告知申办单位的时间为准。口头答复的事项,以口头正式答复时间为准(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因处室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事项为超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超时: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方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未按规定要求给申办方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交付、邮寄申办方(不含文件印制时间); (五)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继续要求申办单位提报补充材料而延期的。 第十四条 建立月度通报及汇报制度。办公室每月将各处室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在委内进行通报。无正当理由和未经批准未按时办结的事项在OA系统公开,并提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作为责任追究和评比计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接受社会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申办单位(人)对委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存在的意见和问题,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举报箱进行投诉。 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 投诉电话设在委办公室,号码:0531-85103631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省国资委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规定 凡确定为限时办结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时限办结;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对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办理事项,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高效的原则,尽快办结。 一、委办公室运转时限 委办公室运转包括收文运转和发文运转。 收文运转时间是指办公室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要求办理的事项、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管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相关委领导审定通过(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后,转交承办处室办理并进入OA系统计时的时间。每件收文运转时间自收文之时起计算,时限为1个工作日。 发文运转时间是指办公室对承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委领导审签(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后,进行登记、编号、复核、排版、校对、印制文件的时间。每件发文运转时间自收到承办处室来文之时起计算,一般为2个工作日。紧急事项的办理,随到随办;重要或特殊事项的办理,运转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或委领导的批示意见确定。 二、委领导审批时限 委领导审批包括收文审签和发文审批。 收文审签时间是指委领导对办公室呈报并提出的拟办意见办文进行签批的时间。每件办文签批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