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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7-02
【实施时间】 2009-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工作人员不在岗而造成工作断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AB角制度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每个工作岗位都指定主办人(A角)和协办人(B角),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接替A角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委机关各工作岗位都要建立AB角制度,明确A、B角岗位责任人员,并根据人员和任务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调整情况及时报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
  
  第四条 A、B角工作人员要及时交流沟通,相互熟悉情况。A角因故离开岗位无法履行职责时,要向B角说明并进行工作交接,由B角接替其工作。日常工作中B角应主动熟悉A角岗位的工作,避免因不熟悉A角工作而贻误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内有关申办人来委办事,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或必须由A角办理的,B角应做好记录,负责将其转交A角,或协调申办人与A角联系办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工作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调查属实后,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当事人来委联系协商工作,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申办方的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及时认真负责地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及时移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委机关与前来联系、咨询、协商、办理有关事宜的单位或个人接触或负责办理、解答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的原则:
  
  (一)热情接待,谦虚谨慎;
  
  (二)坚持原则,耐心细致;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首问负责事项的办理。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按照逐级请示后确定的意见办理。首问责任人将有关事项移交至承办人时,承办人负责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规范:
  
  (一)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委办事、联系咨询、协商单位或个人时要热情和蔼、礼貌待人、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冷落、无理拒绝或拖延。
  
  (二)首问责任人接受申办人的咨询或办理相关事宜时,属于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按《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要求及时办理;手续不全或无法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耐心解释,说明原因,并按照《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告之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办程序等相关事宜;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否定报备事项的登记备案。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受申办人的办事、咨询时,不属于本岗位、本处室职责范围的,要将申办人引导至委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引导至承办处室,承办处室按照AB角工作制度要求将申办人及申办事项落实办理人员。
  
  (四)首问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清晰、准确答复申办人提出的问题;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经请示同意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暂时不掌握或情况信息不准确以及确实无法立即解答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及时请示汇报,或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弄清情况后及时予以办理或答复。
  
  (五)申办人提出的事项和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处室,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首问责任人应耐心细致地了解情况,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六)各承办处室要建立首问事项登记记录制度,并由首问责任人签字,以示负责和便于查阅。
  
  (七)首问责任人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高效优质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委机关严谨扎实的良好形象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委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以便申办人辨明身份、实行监督。
  
  第七条 申办人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申办人对首问责任人的接待、答复、回复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投诉箱等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0531-8510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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