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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7-02
【实施时间】 2009-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制度及有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处置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造成工作贻误的;
  
  (二)未履行AB角岗位职责而影响工作开展的;
  
  (三)办事推诿,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机关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
  
  (五)协办处室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随意向申办单位答复限时办结事项的;
  
  (七)无故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交付申办单位或申办人的;
  
  (九)对申办人态度粗暴、使用文明忌语的;
  
  (十)承办人对不能办理事项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或否定不当的;
  
  (十一)在限时办结事项办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十二)对上级机关督办事项办理不当、质量不高,致使上级机关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它应当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
  
  (一)处室对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AB角等制度落实执行不力的;
  
  (二)因处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限时办结事项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承办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申办人,或者与申办人情绪对立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
  
  (四)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延误的;
  
  (五)限时办结事项经过二次催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网上咨询事项三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处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三)私自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本处室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一)工作人员失误较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工作质量低下,经常出现错误或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并得到查实的。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申办人利益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接到有关举报、投诉信函或电话后,会同有关处室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失职追究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委党委审查、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三)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按国资委党委决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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