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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制度及有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处置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造成工作贻误的; (二)未履行AB角岗位职责而影响工作开展的; (三)办事推诿,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机关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 (五)协办处室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随意向申办单位答复限时办结事项的; (七)无故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交付申办单位或申办人的; (九)对申办人态度粗暴、使用文明忌语的; (十)承办人对不能办理事项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或否定不当的; (十一)在限时办结事项办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十二)对上级机关督办事项办理不当、质量不高,致使上级机关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它应当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 (一)处室对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AB角等制度落实执行不力的; (二)因处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限时办结事项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承办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申办人,或者与申办人情绪对立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 (四)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延误的; (五)限时办结事项经过二次催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网上咨询事项三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处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三)私自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本处室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一)工作人员失误较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工作质量低下,经常出现错误或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并得到查实的。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申办人利益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接到有关举报、投诉信函或电话后,会同有关处室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失职追究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委党委审查、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三)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按国资委党委决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