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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7-02
【实施时间】 2009-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节省来委办事的企业和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省国资委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办方或申办人到我委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受理范围、依据、办理时限、工作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需一次性告知事项的受理范围、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时限、承办处室、联系电话等,输入办公楼大厅电子触摸屏。承办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公开的业务事项编印成《办事指南》,供当事人查询使用。委机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
  
  第四条 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及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告知其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内容,要将此情况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告知信息要准确、详细、全面、依据充分。电话咨询的,可以电话答复告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事项要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第八条 因一次性告知不详尽导致申办人不满意或多次前来办理可一次性办理的事项,申办人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或投诉电话或投诉箱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办公室:0531-85103631。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酌情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受理事项时,对不予办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申办人的书面申请事宜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不能办理、予以否定的,填写《省国资委否定报备登记表》(附后),写明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四条 处室负责人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超越处室负责人权限的报请委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批示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无法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可以口头形式告知,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条 《否定报备登记表》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反馈申办人,一份由承办处室留存备案。
  
  第六条 申办人对经办人员的否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举报箱等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办公室:0531-5103631。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酌情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国资委否定报备登记表
  
  
  
  
  
  承办处室
  
  
  
  经办人
  
  
  
  
  
  申办事项
  
  基本情况
  
  申办单位
  
  
  
  
  
  申 请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办理
  
  内容
  
  
  
  
  
  否定原由
  
  
  
  
  
  处室负责人
  
  审查意见
  
  
  
  
  
  委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机关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违反《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六项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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