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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村级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项目建设。全面建成村文化活动室,努力实现“五个一”,即有一个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多功能的综合活动场所(“欢乐庄稼院”),一个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一个阅报栏或宣传橱窗(科普画廊),一个学生课外活动室,一个室外体育健身小广场。到2012年,实现村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欢乐庄稼院和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100%达标。
  
  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文化发展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文化发展的领导
  
  1.建立文化发展工作机制。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文化发展作为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能有效推进文化整体发展的工作机构,建立文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文化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教育、旅游、会展、科技、信息和统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城建、国土资源、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财税、价格、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的工作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发展的部署落到实处。
  
  2.进一步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对文化事业经常性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市政府设立文化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事业建设、艺术创作、演出、精品生产、群众文化活动、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征集等文化活动。各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文化事业的投入,并逐年增长。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是政府部门要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二是政府部门要由管理文化单位为主向管理文化市场为主转变,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管理体系。三是政府管理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逐步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将重点放在产业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支持、法规建设、公共服务上来。四是建立和健全中介组织,通过行业协会规范会员行为,鼓励开办文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展文化的经纪、代理、推广、咨询和组织业务,活跃文化市场。
  
  4.健全文化建设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建设研究,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方向、总量、结构和质量的宏观调控,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推进文化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5.加强文化统计和规划落实工作。建立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数据统计体系和相关指标评价体系,定期公布统计数据,加强统计分析、动态比较和综合评价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重视规划在文化发展中的作用,通过规划明确发展重点,推进产业集聚。要注意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的有机结合,组织专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效能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将规划落实到位。
  
  (二)完善文化发展政策和法规
  
  1.文化市场准入政策。探索形成外资投入、社会投入、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的文化融资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国内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非国有经济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
  
  2.文化税收政策。运用税收、贷款、价格等经济手段支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落实增值税先征后返、营业税减免等政策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捐赠的所得税扣除政策。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的税收支持政策。
  
  3.文化开发政策。文化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非营利性文化体育设施,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标志性文化设施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在立项、选址、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规费。对危破落后、经营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文化设施进行置换、复建或重建。对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提供土地房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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