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接上页]

  2.文化发展受到来自国内外的挑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纷纷调整文化政策,在“知识经济高地”进行战略竞争的同时,又在“文化经济高地”展开了新一轮竞争与博弈,美国的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高达27%,日本超过22%。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内经济发达省市纷纷制订和实施本地文化发展战略,文化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势头。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为5123亿元,约占当年GDP的2.45%,2007年深圳、南京和沈阳等副省级城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分别达6.8%、5.61%和4.15%,有的已形成了当地的支柱产业,对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全市人民的综合素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以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和城市创新力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重点,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推进改革、加大投入、完善政策,以政府为主导繁荣文化事业,以市场为主导发展文化产业,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共同致力文化发展,努力打造长春特色文化品牌,不断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发挥经济对文化的支撑、支持作用,注重文化对经济的引领和助推作用,提高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相统筹。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能力;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文化产业,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繁荣文化市场,推动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弘扬主旋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充分认识文化产品的产业属性和娱乐消费功能,提高文化竞争力。
  
  --改革创新和继承借鉴相衔接。坚持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破除文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合理开发历史文化资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广泛吸收和借鉴外来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增强文化创新能力。
  
  --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兼顾。统筹发展城乡文化与区域文化,高雅文化与大众文化。在不断提高城市文化竞争力的同时,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努力改善农村文化环境。
  
  --政府推动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强化政府职能,努力办好公益性文化事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建设,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三、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总体目标
  
  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文化人才队伍结构优化,文化事业日益繁荣,文化产业不断壮大,文化市场繁荣有序,文化发展主要指标和综合实力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文化影响力和辐射力不断增强。力争将我市建成具有明显时代特征、北方特色、长春特点和比较优势的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最终使长春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文化特色鲜明、文化生态和谐、文化交往密切的东北亚现代文化名城。
  
  主要发展指标:
  
  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力争达到300亿元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8.5%,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达6.8%;
  
  人均文化事业费财政支出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
  
  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年均递增20%左右;
  
  实现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1.2册;
  
  百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数16个;
  
  体育人口占总人口数50%;
  
  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达到每村每月1场;
  
  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
  
  省、市、县(区)各级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欢乐庄稼院”实现全覆盖;
  
  争创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6个。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