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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接上页]

  4.文化法治政策。抓紧制订相关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规范指导文化工作,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宏观调控和长效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和制度。集中打击走私影片发行放映、音像制品的走私和盗版、娱乐场所色情演出、“网吧”场所的违规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培育高素质的文化法制监查和管理干部队伍。
  
  (三)建设高素质的文化人才队伍
  
  1.采取多种手段培养文化人才。整合地区教育资源,在条件成熟的大专院校开办文化职业分院,设置文化特色专业,进一步加强文化学科建设,为长春文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实施“文艺百家工程”,通过采取培训进修、交流挂职、实践锻炼、调研采风、以及研修、考察等多种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文化拔尖人才,造就一批高级文化艺术门类专家、经营管理人才和文化经纪人才。
  
  2.注重文化人才引进。对我市紧缺和急需的人才,采取智力引进、业余兼职、人才签约等“柔性”引进方式,不拘一格地引进使用有影响、有实力的优秀文化人才。高层次文化人才享有与重大科技发明的学科带头人同等待遇,对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文化拔尖人才,在购置房产、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保证优秀文化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
  
  3.完善人才激励制度。改革人才评价、职称评聘制度,打破资历、身份限制,以实际能力评价人才。完善分配制度,允许鼓励具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企业,以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占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参与利润分配。推行人才签约制度和绩效分配制度,使贡献、业绩、报酬相统一。建立规范的奖励制度,对在文化发展中做出特殊贡献的文化作品和相关人员给予重奖和荣誉,积极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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