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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重违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 (五)严重违纪后主动、如实、全部交待严重违纪事实的,或者有协助调查、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严重违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 (七)被教唆、胁迫、引诱实施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同一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进行多重定性的,应当按照最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罚分。 第三十二条 罚分决定作出前,有数个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在数个罚分总和以下,单个最高罚分以上酌情给予罚分。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擅自离所按下列情形予以罚分: (一)擅自离所后一日以内自行归所或被亲属送回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擅自离所后三日以内自行归所或被亲属送回的,给予1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擅自离所后七日以内自行归所或被亲属送回的,给予2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擅自离所后七日后自行归所或被亲属送回的,给予3分以上4分以下的罚分; (二)擅自离所后被强制追回的,给予6分以上12分以下的罚分; (三)擅自离所未遂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擅自离所未遂,但擅自离所时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的,给予6分以上12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四条 教唆他人擅自离所或为他人擅自离所提供帮助的,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一)造成擅自离所既遂后果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二)未造成擅自离所既遂后果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五条 勾结他人冲击强制隔离戒毒所或为他人冲击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帮助的,给予3分以上8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六条 探视逾假不归的,所外就医期间被决定归所拒不返回的,追回后给予0.5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在外期间有违法行为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3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七条 聚众闹事的,对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者,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对其他参加者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采取暴力手段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3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八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者,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对其他参加者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分以上8分以下的罚分: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影响恶劣的; (三)持械聚众斗殴的; (四)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0.5分以上3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条 建立非法组织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一条 寻衅滋事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造成人伤物损后果的,给予0.5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二条 采取绝食、自伤自残、自杀、故意致病、伪造病情或有病拒绝治疗的手段抗拒管理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物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四条 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性物质的,给予2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2分以上5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给予2分以下的罚分;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八条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持有、传递、吸食毒品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九条 向他人传授违法违纪手段或方法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情节较重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一条 拒不服从工作人员正常管理或无理取闹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二条 扰乱集体活动管理秩序或在公共场合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2分以上5分以下的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