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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在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包庇或作伪证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四条 阻止控告人、检举人提供情况或阻止证人作证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5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五条 造谣、传谣,故意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5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六条 民管人员、班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岗位责任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5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八条 携带违禁物品入所,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公章、公文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书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条 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进行赌博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一条 以盈利为目的,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售物品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二条 违禁饮酒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探视、同居管理制度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四条 私藏、制作、传播、阅读淫秽物品,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五条 违禁使用通讯工具或网络设施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六条 抗拒生产劳动或消极怠工,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七条 丢弃、私藏、馈赠、买卖、损毁、偷盗生产原材料或劳动产品,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特别恶劣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之间发生性行为或同性恋行为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其他人员有非法或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九条 纹身或帮助他人纹身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条 伤害他人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一条 体罚虐待他人或指使体罚虐待他人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二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四条 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五条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六条 损毁、诈骗、偷盗、敲诈勒索、抢夺他人财物,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七十七条 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拒不返还或擅自处理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章 奖惩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十八条 奖、罚分3分以上的由省戒毒管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奖、罚分3分以下的行使决定权。 第七十九条 奖、罚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奖惩事项进行评估、调查、取证,收集至少二份以上相关证据; (二)大队民警集体研究,提出奖惩意见; (三)公示拟给予奖惩的人员名单和奖惩意见; (四)大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罚分呈批表》,附第(一)项材料,呈报管理部门审核; (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罚分呈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变更、补充调查、不予奖惩的建议,呈报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批; (六)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审批权限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提出奖惩意见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罚分在3分以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要求听证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