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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湘戒毒[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6
【实施时间】 2009-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2009)

[接上页]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大(中)队发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 在考核计分工作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考核发生重大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失误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列入本办法的二个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一)附件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分细则;
  
  (二)附件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罚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分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奖分细则
  
  第一条 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1-5。
  
  第二条 能主动向民警反映其他戒毒人员的异常状况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奖1-5。
  
  第三条 民管人员、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责任的,较好完成任务的,奖1-5分。
  
  第四条 制止他人一般违纪行为的,奖1-5。
  
  第五条 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即时报告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奖1-5分。
  
  第六条 遭受他人打骂时,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处置的,奖1-2分。
  
  第七条 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的,奖1-2分。
  
  第八条 乐于助人,帮助他人有明显成效,奖1-3分。
  
  第九条 拾金不昧,奖1-3分。
  
  第十条 所在班组、寝室在每月考核中获优胜的,奖1-3。
  
  第十一条 在体能训练、心理康复训练中,一贯表现较好的,奖1-3分。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奖1-3分。
  
  第十三条 参加宣传、演讲或现身说法,表现积极的,每次奖1-3分。
  
  第十四条 帮助其他戒毒人员转化思想、安心戒毒治疗的、奖1-3分。
  
  第十五条 在协助控制或者转化重点人员活动中起到一定作用的,奖1-3分。
  
  第十六条 积极撰稿、投稿被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报、广播等采用的,每篇奖1-3分。
  
  第十七条 参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的各种文娱体育及其他竞赛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1-3分。
  
  第十八条 积极维护公共卫生且个人卫生一贯良好的,奖1-2分。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1-2分。
  
  第二十条 生产劳动积极,服从安排,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奖1-5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其他较好表现的,根据情况奖1-5分。
  
  附件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扣罚分细则
  
  第一章 遵规守纪方面
  
  第一条 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 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分,
  
  第三条 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分。
  
  第四条 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分。
  
  第五条 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六条 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分。
  
  第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九条 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分。
  
  第十一条 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分。
  
  第十二条 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分。
  
  第十三条 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分的罚分。
  
  第二章 教育矫治方面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分。
  
  第十七条 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分。
  
  第十八条 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分。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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