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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湘戒毒[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6
【实施时间】 2009-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2009)

[接上页]

  4、为解决原诊断评估方案,客观存在部分戒毒人员第一次诊断评估后有太长时间不能进行二次诊断评估,缺乏及时激励作用的问题,特作出“也可在第一次诊断评估半年后视情况再组织实施一次”的补充规定。
  
  5、为解决诊断评估得分在65-80分之间者,均只能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无任何不同的实际利益区别,缺乏有效激励的分值区间太大(15分)的问题,将建议继续给予社区康复或戒毒康复的得分值由原规定的65分提高到70分,缩小缺乏有效激励的分值区间(由原规定的15分缩小至10分)。
  
  6、根据修改内容,对考核评估表格进行了删减、增加和修改,删减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评分标准表》,增加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本能状况考核评分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状况考核评分表》,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评分表》、《心理测量得分与转换评估得分对照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
  
  7、根据考核评估实际操作的需要,补充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考核计分规定》(详见附件2、附件3),作为《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的附件。
  
  附件:
  
  1、《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
  
  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考核计分规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客观评价戒毒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客观、量化、适时的原则,保证质量,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 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戒毒客观规律,采用科学考评方法,确保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诊断评估、结果应用的客观准确。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设施
  
  第四条 省戒毒管理局成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医院(医务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任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考核评估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专业人员可聘请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代表及戒毒专家或社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备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心理测试软件、专用电脑等考核评估设备,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评估
  
  第一节 考核评估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考核评估是针对不同阶段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认知、行为、现实表现、生活质量、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的综合监测评估,分为基础考核和专项评估两个方面。
  
  第七条 基础考核内容包括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认知状态、现实表现情况、社会功能状况及戒毒回归人员综合情况等,每项内容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
  
  (一)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考核包括戒毒人员的体重、体能、稽延症状、生理功能、尿液毒品检测等生理脱毒和身体恢复状况等内容,以体重、体能、生理功能、稽延症状、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检测评分表》见附表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能测验项目评分标准》见附表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本能状况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三
  
  (二)戒毒人员心理认知状态考核包括戒毒人员成瘾程度、渴求、焦虑、抑郁、自尊、认知、生活质量、人际关系、适应能力及对吸毒诱因耐受强度等多维度心理状况的考核,以常规考核评估、心理量表测试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测试评分表》见附表四
  
  《心理测量得分与转换评估得分对照表》见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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