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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群众自治活动,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扶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才能大有作为。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自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同志专题研究、亲自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不断加强与法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争取他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许多政策、法律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制定了调解案件个案补贴办法。周永康同志最近对浙江省一些县市近年来探索施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作法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所有这些,都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三)加强基层建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直接担负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于提高人民法庭和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几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西部地区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狠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强化管理、建立机构、配齐人员、提高素质,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使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普遍增强。实践表明,司法所建设成效显著、工作活跃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就更加有力,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就更加显著,作用发挥就更加充分。 (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官定点指导制度、错误调解通报制度、培训制度和诉前移交制度,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实习、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和加强诉前调解等措施共同承担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使广大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积极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巩固健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的集中排查治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使人民调解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大力宣传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得到广泛调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不断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使指导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动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创造新的成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改革管理模式,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努力探索、勇于实践,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形式、工作领域、工作机制、调解方式等方面不断拓展、完善和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创造了大量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紧跟时代步伐、适应形势需要不断取得新发展的不竭源泉。 人民调解工作的这些宝贵经验,是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辛勤工作、努力实践的结晶,来之不易,值得珍惜。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这些经验,并结合实际运用到当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使它们在人民调解的生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