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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2007]9号
【颁布时间】 2007-07-16
【实施时间】 2007-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吴爱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努力推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克服。一是一些地方调解组织仍然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恢复、健全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调解方法、手段和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调解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还与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四是指导管理工作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贯彻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和肖扬院长、吴爱英部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队伍素质、经费保障、指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一)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三项功能。罗干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各地要认真落实罗干同志讲话的要求,大力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功能。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巩固人民调解化解传统民间纠纷的作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要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探索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化解新领域、新类型、新形式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使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在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加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把人民调解组织建成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和社情民意收集网络,准确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和苗头,掌握和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充分利用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在个案调解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结合调解案件,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广泛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宣传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使人民调解成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
  
  (二)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三项建设”。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下大力气切实抓好这“三项建设”。要大力巩固、完善、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实际,了解人民调解组织的现状,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村(居)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大力发展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广泛调查研究,掌握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变化和社会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哪里有调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就把调解组织建到哪里,把调解工作做到哪里。要充实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素质。各地要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按照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定期更新、及时补充,稳定和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意吸收法律工作者以及具有其他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队伍结构;要把教育培训作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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