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2007]9号
【颁布时间】 2007-07-16
【实施时间】 2007-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吴爱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是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是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方法、调解手段和调解质量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手段,提高调解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来自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便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便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便于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转化。人民调解的这些特色和优势,对于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基础、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避免大量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和仲裁渠道,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当前,在有些地方还存在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我们一定要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面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繁重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更好地担负起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和使命。
  
  二、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利民便民,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重法、理、情结合,提高社会公信力;必须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注重实效;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各地要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要根据当事人和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办法,努力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或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要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决问题,或及时向当地党政组织反映情况,促使问题妥善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