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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是建立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切实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三)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形成守法纪、知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始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政策讲清楚,把维护和谐稳定的道理讲明白,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四)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调解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力。要坚持质量为本,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要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大量矛盾纠纷涌向司法渠道,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要及时了解经人民调解又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了解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有效、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的情况,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五)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理念、方法和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理念创新。切实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的理念,把服务群众、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调解工作,始终带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感做调解工作,通过调解,顺达民意、凝聚民心、促进发展。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手段和方法创新。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民主的方法,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善于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提高调解效果。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资源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注意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纠纷的调解。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调解工作,方便群众,提高效率。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实现与有关部门的良性互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调解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