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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卫生局,旅游局,消费者协会: 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9〕5号)要求,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考核范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培训,严格评定。各地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培训工作,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经营单位法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质量控制,坚持标准,把握尺度,避免随意性,简化评定程序,提高评定效率,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与公示。各地要积极与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及时向社会通报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使群众了解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状况,提高群众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引导群众知情消费、选择消费、健康消费。 四、争取支持,加强沟通。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方政府的支持,邀请旅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参与,听取他们对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意见,共同推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哈尔滨市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它地市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各地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也应开展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扩大量化管理覆盖范围。 六、信息备案。各地要认真填写《全省公共场所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表(2009年度)》和《全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将评定为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的信息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其它级别信息备案由各地提出具体要求。 七、适时抽查。各地要每年组织对辖区已完成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评定等级的单位,应及时予以降级、通报。省卫生厅将联合省旅游局、省消协适时对全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八、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可按照《黑龙江省住宿业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表》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但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评分表要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使用管理应符合《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标识管理规定》。 九、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一)各地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与厅卫生执法监督处沟通。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可与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专家技术指导(督导)组联系。 (二)2009年9月10日前,各地要将评定为A级卫生信誉度的住宿业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按照附表2的格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三)2009年11月20日前,各地要将全年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进展、主要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全省公共场所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表(2009年度)》和《全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上报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要求报送书面总结和电子版各1份。 联 系 人: 姚绍荣 李权 孙淑艳。 联系电话:0451-53622045或0451-53605333转8811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41-5号 电子邮箱:sggwsk@yahoo.com.cn 附件: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旅游局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的落实《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