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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号--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接上页]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由商务部和农业部组成的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0日召开了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就本案背景、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以下简称《产品范围意见书》)。
  
  2009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2010年1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关于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禽蛋协会<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并分别对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考察了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分割加工现场、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设施,了解了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7.公开信息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ProductsorChicken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Pilgrim’sPride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美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反映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的数量审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的,以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美国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倾销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虽然简单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成本等,但是该公司答卷中不同部分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生产数量差异巨大,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数据,决定暂以公司报告的完全生产成本为基础,加权平均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完全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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