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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售前仓储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KeystoneFoodsLLC) 1. 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美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反映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总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的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小于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该公司主张的分型号成本未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各型号加权平均的生产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交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美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 (1)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未对结构正常价值提出价格调整主张。 2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对信用费用、内陆运费、出口检验费、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其他应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美国公司(含备选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来自被诉国家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为39.69万吨、52.02万吨、58.43万吨和30.56万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大幅增长了31.06%和12.34%,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进一步增长了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