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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0年纠风工作四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工作任务
  
  1、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育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南昌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淡化升学竞争,逐步扩大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捐资助学行为,严禁坐收坐支。进一步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和管理力度,保障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过政策扶持、资源整合和协调指导,缩小区域和校际之间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的差距。严禁各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借读费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逐步探索出解决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新路子。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出版局。
  
  2.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费监管责任,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和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各县区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取消后学生宿舍维修、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正常开支。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强化中小学预算的约束力,严格按照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支出,严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义务教育阶段除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办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坚决纠正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过高、录取分数线过低和违规乱收费的问题。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4、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及时退还。严禁从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学校强行统一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5、严格学生用书管理,遏制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问题。各学校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出版局。
  
  6、加强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依规办学。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辅导)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以学生家长委员会代收学生补课费、校内活动费、兴趣班费的做法。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认真研究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大班额问题,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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