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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0年纠风工作四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正在由治标为主,逐步向治本为主转变;正在从税收、费用等监督管理,逐步向补贴补偿等更宽领域的监管转变;正在从依靠行政推动,逐步向依靠行政推动、法律保障、民主监督和项目带动等方式转变。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团结协作,狠抓落实,要看得见行动,听得见声音,看得见成效,不断把减负工作引向深入。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要求逐级抓好落实,并于12月底前把进展情况和年终总结报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附件4:
  
  南昌市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巩固全市公路基本无“三乱”工作成果,根据南昌市2010年纠风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南昌市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纠正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新方法、新措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宽松、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
  
  1、全力推进道路阳光执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全省深入推进道路阳光执法暨电子测速明示制度南昌现场会议精神,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执法“十个严禁”的规定》,认真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除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木材流通检查、动植物防疫检查在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临时检查站内依法实施检查,公安交警在公路上依法进行流动检查、交通路政依法对路产路权进行监督检查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严禁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收费、罚款;严禁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或发生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进道路阳光执法服务群众的相关举措,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使用明示制度》(赣公字[2009]111号)和《南昌市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点公示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推进道路阳光执法服务群众七项措施》(赣交监字[2009]7号),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农业厅推进道路阳光执法服务群众八项措施》(赣家办字[2009]90号),林业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林业厅推进道路阳光执法服务群众九项措施》(赣林资字[2009]247号)。
  
  2、认真落实“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要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到位,各收费公路收费站点应按规定开辟鲜活农产品运输专用绿色通道,设立专用通道标示牌,引导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对每辆绿色通道车辆进行检查,决不允许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刁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确保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我市境内不查、不扣、不罚,保证“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加大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取优惠政策行为的力度;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行为。
  
  3、严格规范治理超限超载行为。严格执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规定,严防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落实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关于治超工作的“五不准”和“十条禁令”规定,对超限超载行为,要按照“源头封阻、科学检测、卸载放行、联合执法”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查处仅凭目测认定超限超载、只罚款不卸载、罚款不开票据及借执法之名谋取私利等行为,保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顺利进行。
  
  4、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执行处罚必须依法告知处罚对象,公开并严格执行罚款、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严肃查处涉路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肃查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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