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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兽医局
【发文字号】 甘兽医[2010]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2010年甘肃省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及时掌握我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农业部制定的《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2010年甘肃省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掌握和分析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和流行规律,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发布预警预报,科学开展防控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省级监测和市州监测相结合。按照农业部《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我省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计划,监测数量应不少于省上安排的监测数量。
  
  (二)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市州要按照我省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按月度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三)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各市州应根据本辖区疫病流行特点,在辖区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实行定时定点持续监测。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要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
  
  (四)抗体监测与病原监测相结合。各市州要通过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及时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通过开展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一)省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甘肃省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及时汇总分析全省监测数据。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动物疫病中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监测计划。
  
  (三)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监测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各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五)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企业、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可疑动物纳入监测范围。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告
  
  1、各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24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季度上报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全省动物疫病监测汇总结果报至省兽医局。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1、各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按照管理分工要求分别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各自所负责的外来动物疫病,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全省动物疫病监测汇总结果报至省兽医局。
  
  五、监测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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